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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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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方法
(1994年1月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1994年1月1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发布依据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的1998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改《青岛市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方法的决议批改1998年10月12日从头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活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依据国家《活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处理方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法令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活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地点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日子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日子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活动人口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实施计划生育责任,实施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制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实施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对在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赞誉和奖赏。
  对告发计划外怀孕、生育状况现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奖赏。
  第二章处理责任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活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作业。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活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详细担任活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查看和处理作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责任,做好活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作业。
  第七条活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作业,由其户籍地点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地点单位一起担任,以现居住地处理为主。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处理责任: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履行节育方法;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坚持定时联络;
  (四)核发生育证,计算上报出世人口;
  (五)履行独生子女优待方针;
  (六)依法处理违背计划生育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处理责任: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定时安排查访和孕检,供给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纳节育方法或计划外怀孕的,履行节育方法或采纳补救方法;
  (五)进行婚育状况挂号,将活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状况告诉其户籍地点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背计划生育规则的行为。
  第十条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安排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活动人口的,应按本方法及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作业。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招聘人员由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挂号的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担任做好计划生育作业。
  第三章生育、节育处理
  第十一条活动人口的生育方针,按其户籍地点地的规则履行。生育证或答应生育的证明,由户籍地点地发给。
  活动人口应严格履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自觉恪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处理的有关规则,遵守处理。
  第十二条活动人口持有户籍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发起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配偶一方履行绝育方法;计划外怀孕的应采纳补救方法,停止妊娠。
  第十三条外出从业、日子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履行牢靠节育方法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外来活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抵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挂号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契合规则的,应责令其期限补办。
  第十五条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契合规则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处理暂住证;并及时将状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答应证;作业介绍组织不得给予作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房子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租借房子。
  第十六条招聘外来劳务集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集体签定经济合一起,有必要一起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清晰两边权力、责任。外来劳务集体抵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招聘单位应将外来劳务集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挂号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造或施工单位,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施工答应手续。
  第十七条宾馆、饭馆、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子租借者,应与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履行计划生育规则,不呈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有必要及时陈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理的活动人口供给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城市房子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家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挂号,签定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查看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处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帮忙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作业。
  第十九条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归于活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初次查看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陈述医疗单位地点区(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并合作发动其就地采纳补救方法。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活动人口实施各种免除节育方法的手术。
  第二十条活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招聘单位承当;无招聘单位的,先由自己垫支,回其户籍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外来活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纳处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法令责任
  第二十二条活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除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则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则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配偶两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缺乏两千元的,按两千元征收;
  (二)契合二胎生育规则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配偶两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缺乏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契合二胎生育规则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配偶或男女两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缺乏一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禁止不合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集体或招聘单位处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处理单位代收或垫支;无外来劳务集体或无招聘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征收。
  第二十三条活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则处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告诉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能够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招聘未按规则处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招聘的成年育龄人员呈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活动人口因违背计划生育规则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别的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凌辱、殴伤计划生育作业人员和阻碍计划生育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毋忝厥职,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请求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议的,由作出处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活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交纳的处理服务费和对违背计划生育处理规则的个人及单位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悉数用于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详细处理、运用方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1994年5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16日发布的《青岛市活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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