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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地产能否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5条第1款规则,典当物如由典当人自己占有并担任保管,在典当期间,非经债款人赞同,典当人将同一典当物转让别人,或许就典当物价值已建立典当部分再典当的,其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则,房地产典当后,该典当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依据以上规则,典当人要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典当时,须契合下列条件:
    1、债款人即典当权人的赞同。在同一房地产上另设典当的,应事前征得典当权人赞同,由于另设典当或许影响典当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事关典当权人的切身利益。
    2、典当人典当的房地产价值超越原债款。假如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款,典当人不得再建立典当,假如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款,则典当人有另设典当的权力。
    3、典当人以设定典当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款人另设典当的,应当奉告其他债款人已设典当的现实,并经其他典当权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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