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2:15发布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江省施行《制止运用童工规则》方法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浙江省施行〈制止运用童工规则〉方法》现已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施行《制止运用童工规则》方法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制止运用童工规则》及其他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运用童工。
制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运用童作业业的领导,建立健全制止运用童作业业的和谐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催促执行制止运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劳作用工的监督等有关作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合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做好制止运用童工的相关作业,发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运用童工的,应当及时陈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制止运用童作业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经贸、工商、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加强对制止运用童工规则执行状况的监督查看,并合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制止运用童工的相关作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加强对制止运用童工状况的监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下列景象归于运用童工:
(一)运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作,并计付或许变相计付劳作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