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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由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1:28
拆迁户以告发开发商违法为由讨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
拆迁户以告发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法讨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妥行为,不宜轻易地作违法处理。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要理由在于:榜首,其提出索赔的数额尽管巨大,可是根据民事争议而提出,因此不能确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第二,其告发不归于敲诈勒索罪中“挟制、挟制”的手法,而是争夺争议民事权力的一种办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自动性,而是开发商自动与夏某理洽谈的成果。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理,女,1963年3月18日出世,高中文明,个体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拘捕。
被告人夏某云,男,1975年1月10日出世,大学文明,公务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拘捕。
被告人熊某,女,1979年l0月13日出世,在读研究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拘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熊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恳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定见。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系姐弟联络,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夫妻联络。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母亲叶某系某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乡民。2005年 4月,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同出资组成一旅游公司(下简称旅游公司)在县开发区开发项目,其间拆迁由开发区管委会托付拆迁公司(下简称拆迁公司)施行。2005年11月中旬,因触及叶某家房子拆迁和坟墓搬家,叶某与拆迁公司签定了关于房子拆迁协议,叶某、夏某芬(叶某的二女儿)别离收到房子拆迁补偿费人民币52565元和坟墓搬家补偿费人民币29600元。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先虽对叶某签定了拆迁协议有过不满,但对拆迁补偿费规范并未有贰言,其间夏某云还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子补偿费计人民币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因家人在搬家坟墓时未告诉自己参与而感到不满,与母亲叶某和叔叔潘某等亲属发作对立,夏某云赶至潘某家中掀翻饭桌,引起潘某家人气愤并欲着手经验。夏某云自知理亏,当场下跪,向潘某家人赔礼。夏某理得知此过后,以为是开发区管委会施行拆迁而形成他们亲属不好,加上从前其大儿子在校猝死一事屡次进京上访被开发区管委会带回,未能按其志愿得到处理,为此发作从头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讨取拆迁、迁坟相关丢失补偿费和儿子逝世精神丢失费的主意。2005年12月底,夏某理先后起草了一份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补偿住宅和祖坟破坏及精神丢失费计6l万元的索赔资料,一份告发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在项目开发进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告发信,交由夏某云修正打印,将索赔资料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将告发信交给县信访局。2006年 1月13日晚,拟建立的旅游公司的履行总裁唐某某得知夏某理告发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后,忧虑对工程发展晦气,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到联络方法,打电话约见被告人熊某,以了解夏某理等人的意图。次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按约与唐某某碰头,并将告发信和索赔资料交给唐某某,夏某理宣称“不满足咱们的要求,要告发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唐某某考虑到该项目已很多出资,为不使告发行为对项目发作晦气影响,答应对夏某理补偿,并自动打电话给熊某。夏某理让夏某云陪熊某应约持续和唐某某交涉,但详细补偿数额由夏某理决议。熊某在征得夏某理赞同后,与唐某某谈妥,由唐某某方补偿给夏某理、夏某云、熊某人民币合计25万元。1月19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在一份由唐某某起草的关于乐意付出人民币25万元、夏某理不再告发该项意图许诺书上别离签字后,收到唐某某首期付出的10万元。该10万元存放于夏某云处,后夏某云征得夏某理赞同后取出人民币2万元归还借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8万元并已发还。
某县人民法院以为,三被告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挟制手法,讨取别人金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某理系主犯,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条榜首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则,以敲诈勒索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三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三被告人不具备不合法敲诈别人产业的片面成心,其就房子、祖坟向开发商提出补偿是一项正常的建议本身民事权力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其与开发商触摸是一个民事商洽的进程,不是敲诈对方的进程,开发商付出10万元是自愿的。恳求吊销原审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为,尽管三被告人以挟制为手法索赔,获取了巨额金钱,但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根据在房子拆迁、坟墓搬家中享有必定的民事权力提出的,故确认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片面成心,根据不足,不能确认三被告人有罪。三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无罪的辩解和定见,予以选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二)项、榜首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则,判定吊销原判,宣告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无罪。
二、首要问题
拆迁户以告发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法讨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首要理由在于:1.其告发开发商违法行为归于挟制、挟制的办法,据此讨取资产归于强索资产;2.其拆迁费用现已得到补偿,再向开发商提出巨额费用,不归于合理规模,而是意图不合法占有开发商的巨额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赔的数额尽管巨大,可是根据民事争议而提出,因此不能确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之意图;2.其告发不归于敲诈勒索罪中“挟制、挟制”的手法,而是争夺争议民事权力的一种办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自动性,而是开发商自动与夏某理洽谈的成果。
三、裁判理由
咱们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契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挟制或许要胁办法,强行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详细到本案,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片面成心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剖析。
1.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片面特征
关于怎么了解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在学术界争议较大。刑法维护的是公私产业权,包含对产业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一般情况下,不合法侵占了不是自己的资产,即为不合法占有。但实践上,实践中的产业联络十分复杂,尤其在产业归属不是十分清晰的情况下,行为人实践获得了对产业的操控,能否确认为不合法占有? 咱们以为,这种情况下不能混为一谈,关于那些资产归属的确存有争议的景象在确认中必定要稳重,只要行为人明知资产不归于自己而成心以刑法制止的方法将该资产占为己有的才干确认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就本案来说,确认夏某理等人片面上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要害是调查其所获得的10万元补偿款是否显着不归于夏某理能够占有。结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为拆迁户,难以确认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理由如下:
首要,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存在争议,其尽管现已获得必定补偿费但并不扫除还能够持续要求获得补偿费。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法令的规则,就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期限、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缔结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本案中,叶某与拆迁公司签定了关于房子拆迁协议,其实质便是叶某与旅游公司签定拆迁协议。因此,该协议的效能是本案中较为要害的一个文件。案中所涉的房子、坟墓的一切权、运用权均为叶某全家人所共有,叶某与拆迁人所签定的协议,严格来说,有必要得到包含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等全家人的赞同。不然,协议即未收效。从案情能够看出,本案中拆迁协议的效能处于待定状况:(1)案中并无根据证明叶某与拆迁公司签定协议受全家托付;(2)本案所涉房子、坟墓的一切权、运用权为叶某全家一同享有,叶某不能对家中其别人对产业的一切比例独自行使处置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别离人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本案中,拆迁公司也没有催告夏某理、夏某云追认拆迁协议的效能,夏某理、夏某云也没有追认,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先尽管开端并未清晰对拆迁补偿费规范提出贰言,但一向不赞同叶某签定的拆迁合同,过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此不能以夏某云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子补偿费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为由,即以为夏某理、夏某云现已追认的该合同的效能。相反,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对家人在搬家坟墓时未告诉自己参与而标明了不满,夏某理也对拆迁作业有定见,因此发作从头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讨取拆迁、迁坟相关丢失补偿费的主意。
其次,夏某理等人能够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从头讨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尽管夏某理等人就拆迁、迁坟问题,是与开发区之间发作的,但鉴于开发或许存在不合法要素,对拆迁人所形成的丢失也应由引起拆迁的开发区和开发商来一同承当职责,被告人能够挑选任一主体要求补偿。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从头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不合法令制止。根据2001年《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经当事人恳求,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判决。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判决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能够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案子问题的批复》也曾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发作争议,或许两边当事人达到协议后,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判决,仅就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受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将此类胶葛的案由也确认为房子拆迁安顿补偿合同胶葛。综上剖析,夏某理等人通过何种途径提出从头讨取拆迁补偿费,都是能够的,而能否从头获得拆迁补偿费、能够从头获得多少拆迁补偿费,则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规则由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洽谈确认。
从以上能够看出,夏某理等人从头讨取拆迁补偿费用,归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从头提出建议,归于法令答应的领域。夏某理等人从头讨取拆迁补偿费,尽管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现实根据提出,也便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显着地不归于夏某理等人一切,而是处于不确认状况。关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讨取,实践上是行使民事权力的一种方法,不属“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如前所述,不合法占有有必要是资产显着不归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制止的获得方法,常见的偷盗、欺诈、掠夺等便是典型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有贰言,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费而向开发商讨取,不能确认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并且,假如确认属不合法占有,那么,不合法占有的数额也无法确认,因为夏某理等人能够向开发商要求从头补偿的数额无法确认。本案不同于为公用设施、国家利益进行的拆迁、迁坟补偿,价格由政府一致确认,而系为商业意图所进行的开发,所涉房子拆迁特别是搬家祖坟应赔多少,没有法令强制性规范,详细补偿规范应是两边合意的成果。在夏某理等人依法能够提出从头索赔补偿费的情况下,多少补偿费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难以确认。综上,不能确认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达到协议的25万元补偿费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2.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契合敲诈勒索罪中“以挟制、挟制手法,强索公私资产”的客观要件
建立敲诈勒索罪,其客观行为要件应当契合以下几个特征:(1)选用挟制、挟制手法;(2)挟制、挟制的内容足以引起被挟制、挟制的人心里惊惧、惧怕;(3)被钳制者因之处置了产业,将资产交予挟制、挟制者。
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契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理由在于:(1)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合理权力。夏某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时并没有以告发为条件,而是将索赔资料与告发资料别离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信访局,且未奉告开发商其现已向信访局告发。也便是说,夏某理等人并没有直接向开发商以告发为条件进行所谓“挟制、挟制”。(2)开发商得到夏某理告发的信息来历于开发商的不妥探问及开发区作业人员的不妥奉告,而不是来历于夏某理自动奉告,更不是夏某理附告发条件地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受理告发机关不应将告发信息奉告被告发人是一个最根本的作业准则。但开发商不只从受理告发机关处得到被告发的信息,并且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了夏某理等人的联络方法,出于了解夏某理等人实在意思的意图,自动约见夏某理等人。夏某理在得到开发商约见熊某后才将告发信、索赔资料交予开发商。也便是说,将告发信与索赔资料联络一同是开发商自动行为的成果。(3)夏某理与开发商商洽是一个民事商洽进程,商洽的成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成果。被告人一开端并不赞同签定许诺书,通过商洽才与开发商签定了开发商以出资25万元来交换被告人赞同中止对工程项意图损伤、影响的许诺书。此许诺书的签定是因为开发商一再确保不会让人知道,并称咱们都要恪守许诺。而开发商方面的商洽人唐某某的证人证言也称“要让被告人在晦气于他们的许诺书上签字,一旦被告人拿到钱后仍告发,能够使用许诺书向有关部门告发他们的不法行为,用许诺书维护企业的本身利益”。从此能够看出,被告人签定许诺书,完全是出于民事商洽的成果,而开发商却是以制作夏某理敲诈勒索的根据为意图而签定许诺书的。(4)夏某理过后的表现也表现了其索赔行为不契合敲诈勒索的特征。当夏某理感到签下许诺书对己晦气,要求交还已索得的l0万元时,被开发商所回绝。这也标明,夏某理的初始索赔意图并不以告发为手法和条件。综上,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契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二)对信访人的不妥行为,不宜轻易地作违法处理
《信访法令》规则,信访作业的日的是为了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次序。假如信访恳求事由缺少法令根据、现实根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说作业。信访人在信访进程中具有不合法行为或许使用信访方式施行诬告、栽赃别人的,能够依法处理。据此,因为信访事情发作的复杂性,出于种种原因,信访人在信访进程中经常会呈现一些过激不妥行为,咱们不能对信访人在信访进程中的不妥行为,轻易地作违法处理,而应当根据详细情况,考虑信访的国情实践,脚踏实地地进行妥善处理。动辄对信访人的行为以违法化处理,晦气于完成信访作业的意图。只要关于那些的确严重危害信访次序、侵略别人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的行为,不以违法处理不足以保持信访次序的,才予以违法处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区信访局提交告发信,反映开发商在项日开发进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归于正常的信访行为。这以后与开发商就索赔进行的商洽,也是开发商自动将信访资料与索赔绑缚处理的成果,将开发商与夏某理等人达到的所谓“许诺’’ 作为确认夏某理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首要根据,不只晦气于维护信访人的合理信访权力,也难以获得较好的社会作用,关于此,在处理此类案子中必定要予以留意。
(执笔: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陈克娥 潘勤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党建军)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榜首、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阅》 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事例第509号),法令出版社2009年版,第45-53页。
王炳峰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和征地拆迁维权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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