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2:08
近来,小编在某论坛看到一个案子。出世于1970年的李某刚出世不久由于叔叔膝下没有子女,爸爸妈妈就将李某过继给其叔叔当儿子,并一向与叔叔共同日子。2001年,王某的亲生爸爸妈妈逝世。王某得知其亲生爸爸妈妈逝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后,要求承继他们的遗产,但遭到亲属们的对立。那么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有承继权吗?我们是否也猎奇这个问题呢,下面请跟听讼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有承继权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是没有承继权的。过继是乡村风俗,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依据《收养法》来说
1.依据《收养法》(1998年批改)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树立”。
但在1992年《收养法》公布之前,王某和其叔叔现已共同日子多年,已树立事实上的收养联系。
2.依据《收养法》(1998年批改)第二十三条:自收养联系树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因收养联系的树立而消除。因而,关于亲生爸爸妈妈的房子没有承继权。
二、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来说
1.该《定见》第28条规则:“亲朋、大众公认,或有关安排证清晰以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联系长时刻共同日子的,虽未处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联系对待。”从本案案情来看,李某的状况是契合本条规则。
2.《定见》第38条规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爸爸妈妈构成育婴联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承继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构成育婴联系的,不能享有承继权”。因而,关于亲生爸爸妈妈的房子没有承继权。
三、构成育婴联系要契合的条件
1.被育婴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日子的人。
2.育婴人与被育婴人在一同共同日子。
3.育婴人对被育婴人在经济上、日子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顾、教育、管束和维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两层协助。
4.育婴的时刻到达必定期限,关于最低育婴期理论上有不同观念,但一般以为不低于三年。一同契合以上三个条件,两边才有或许构成育婴联系。
因而,李某和继父之间现已构成育婴联系,不能承继亲生爸爸妈妈的遗产。
上面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有承继权的相关常识回答,可见,李某从出世开端和继父一同日子,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联系现已成为一种法令上的“育婴”联系。所以,过继子女对原生爸爸妈妈的遗产是没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有承继权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是没有承继权的。过继是乡村风俗,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依据《收养法》来说
1.依据《收养法》(1998年批改)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树立”。
但在1992年《收养法》公布之前,王某和其叔叔现已共同日子多年,已树立事实上的收养联系。
2.依据《收养法》(1998年批改)第二十三条:自收养联系树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因收养联系的树立而消除。因而,关于亲生爸爸妈妈的房子没有承继权。
二、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来说
1.该《定见》第28条规则:“亲朋、大众公认,或有关安排证清晰以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联系长时刻共同日子的,虽未处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联系对待。”从本案案情来看,李某的状况是契合本条规则。
2.《定见》第38条规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爸爸妈妈构成育婴联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承继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构成育婴联系的,不能享有承继权”。因而,关于亲生爸爸妈妈的房子没有承继权。
三、构成育婴联系要契合的条件
1.被育婴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日子的人。
2.育婴人与被育婴人在一同共同日子。
3.育婴人对被育婴人在经济上、日子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顾、教育、管束和维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两层协助。
4.育婴的时刻到达必定期限,关于最低育婴期理论上有不同观念,但一般以为不低于三年。一同契合以上三个条件,两边才有或许构成育婴联系。
因而,李某和继父之间现已构成育婴联系,不能承继亲生爸爸妈妈的遗产。
上面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爸爸妈妈有承继权的相关常识回答,可见,李某从出世开端和继父一同日子,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联系现已成为一种法令上的“育婴”联系。所以,过继子女对原生爸爸妈妈的遗产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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