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7:14
损害声誉权首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凌辱行
凌辱,是指成心以暴力、言语、文字、漫画等方法降低别人品格、毁损别人声誉的行为。凌辱的体现方式有:(1)以口头言语或动作(非暴力)凌辱别人。(2)以暴力的方法凌辱别人。(3)以书面言语的方式凌辱别人。
2.诋毁行为
诋毁,是指行为人成心或过错地分布虚伪现实,贬损别人声誉的行为。所谓“成心”,是指分布虚伪现实的行为人明知所分布的现实是虚拟的,不存在的,但因能够到达贬损别人声誉而依然分布的行为;所谓“过错”,是指分布虚伪现实的行为人不知所分布的现实是虚伪的,但因能够到达进犯意图而贬损别人声誉或因猎奇而分布、传达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分布的现实不是虚伪的,分布这些现实触及隐私,其意图是为了贬损其声誉的,亦可因走漏个人隐私贬损别人声誉而承当侵权职责。
诋毁的体现方式有:(1)言语诋毁。如经过口头言语将伪造的现实加以分布,致别人的声誉受损。(2)文字、漫画诋毁。如经过编撰文章或制作漫画,伪造现实并加以分布,致别人的声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峻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现实真相不符的景象。假如新闻报道严峻失实,致别人声誉受损,则应视为损害别人声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过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呈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损害声誉权处理。只要在新闻报道中严峻失实并致别人声誉受损时,才视为损害声誉权的行为。
4.谈论严峻不妥?
谈论严峻不妥,是指对或人或某事的谈论与实际情况显着不符的景象。谈论严峻不妥,且致别人声誉受损时,应认定为损害声誉权。但根据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谈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而,假如谈论仅仅是用语不妥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成心或过错凌辱别人品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损害别人声誉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