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5:40众所周知,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纳的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但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的比照,笔者发现,刑诉法对这两者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则大致相同。这给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上精确区别这两种状况带来了必定的难度,难以精确适用,也给及时、精确地办结案子带来了晦气影响。鉴于此,为了进一步标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避免呈现司法机关在法律活动中的随意性,保证严厉、公平、文明法律,笔者以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别离规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详细如下:
榜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的景象,应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即:(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第二,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宜另行规则,详细应包含这样几种景象:(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拘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流行症或其他严峻疾病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拘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拘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四)罪该拘捕但依据不充足的;(五)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供给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