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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2:38
交通事故调停协议收效后不实行事例剖析
【事例】
2010年3月30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对一同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定被告吴标承当违约职责,依照协议付出原告庄敏医疗费3700元和二次手术费用12000元。一起判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2009年7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吴标驾驭轻骑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自西向东行至勉县和平路中段华盛超市门前,因躲避前方公交车时与周荣驾驭的同向行进的摩托车擦挂,致原告庄敏摔倒在公路上受伤。被告吴标和周荣将原告送至勉县医院医治,后因原告有骨伤于2009年7月23日转入勉县骨伤科医院医治。原告被确诊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肘部皮肤擦伤。
2009年8月22日,在勉县公安局定军山派出所民警的调停下,原、被告及周荣三方经洽谈达到交通事故补偿协议,约好原告2009年8月23日前欠医院的医疗费由被告担任结清后原告出院,另约好由被告和周荣一起补偿原告往后二次手术费、误工费、养分费等算计30000元,其间周荣承当60%,计18000元,被告承当40%,计12000元。协议达到后周荣按约好向原告付出了补偿款18000元,被告违背协议未实行约好职责,原告向医院结清约好应由被告交纳的医疗费欠款3700元后也出院回到家中。尔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依照协议付出医疗费3700元和补偿款12000元,遭被告回绝。原告见被告不实行补偿职责,遂于2010年1月到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判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判定,定论为:其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伤残等级为九级;二次手术医治费用评价为4000元。判定成果出来后,原告以被告违背约好,不实行补偿职责,给其形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精力损伤为由申述,恳求判令:
1、被告付出原告医疗费3700元,付出二次手术费用补偿款12000元;
2、被告补偿原告残疾补偿金12544元、判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61.
3元及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算计补偿36805.3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
被告吴标驾驭摩托车搭载原告庄敏内行进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与周荣驾驭的摩托车发作擦挂,致原告从被告摩托车后座摔倒在公路上受伤,被告吴标及周荣对形成原告受伤的结果负有职责。此次交通事故发作后,虽未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职责确认,但原告在医治期间,经派出所民警调停,原、被告及周荣三方达到了交通事故补偿协议,协议清晰了关于形成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周荣承当60%的补偿职责,被告承当40%的补偿职责,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承认。
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该协议确认的事故职责及补偿内容,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各自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协议。被告未按协议约好期限和补偿数额向原告实行补偿职责,系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职责。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付出应由其向医院结清的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补偿款12000元的恳求,应予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残疾补偿金、判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恳求,因该部分恳求已超出协议约好补偿规模,不予支撑。据此,作出本文最初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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