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重新确认债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款人向债款人宣布承认债款的询证函的行为
是否构成新的债款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宇第59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支行与重庆包装技能研讨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纠纷案有关现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所规则的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告贷人在信用社宣布的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相似,因而,对债款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债款人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行为的法令结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的规则进行承认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款人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归于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
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从头承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告贷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以为:我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是指债款人要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债款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乐意持续实行债款。你院请示所涉的案子中,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出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款人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其称号和内容均无催收告贷的清晰标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标明债款人现已收到了“告贷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归还已过诉讼时效债款的意思标明。因而,既不能把本案所涉“告贷对账签证单”简略了解为便是《批复》中的“催款告诉单”,也不能把两边当事人宣布和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款债款的实行从头达到了协议。我院赞同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定见。
解读《关于债款人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归于对现已
超越诉讼时效的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从头承认问题的复函》
一、复函的布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收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是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够获得法令维护的必定。该批复作出后,在适用中发作了一些争议,首要表现在对催款告诉书规模的把握和债款人签收行为的承认了解不共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告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过程中,对怎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发作了不赞同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的司法解说,对过去公布的一些司法解说进行收拾。在这个布景下,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适用作进一步诠释,很有必要。
二、案子根本现实
1994年6月24日,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签定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临泉县供电局向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告贷200万元用于至宋集输变电项目,期限为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100万元,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100万元;合同未约好利率,如临泉县供电局不能如期归还告贷,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按拖欠告贷余额收取日万分之一的。合同签定后,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于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3日别离将100万元和90万元算计190万元的农电调理基金金钱,转入临泉县供电局的账户。告贷到期后,临泉县供电局未能还款。1998年6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赞同,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与安徽省铁路建造出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建造出资公司兼并,组成安徽出资集团,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性出资作为资本金。2003年3月25日,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对账单载明告贷余额205万元,应收未收告贷利息25950元。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于当日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告诉收到”字样并署名。2005年3月24日,安徽出资集团以临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中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临泉供电局偿付涉案合同项下告贷本金19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7万元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定状况
合肥中院一审承认告贷合同有用以及临泉供电局违约,并以为:债款到期后两年内,安徽出资集团未向临泉县供电局建议权力,超越了诉讼时效,但临泉县供电局于2003年3月25日签收了安徽出资集团向其宣布的对账签证单,因而可视为临泉县供电局对本案债款从头进行了承认,该债款受法令维护。自临泉县供电局签收对账单之日至安徽出资集团申述时不满两年,故安徽出资集团建议的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判令临泉供电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归还安徽出资集团告贷本金19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25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从“告贷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并无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在该“告贷对账签证单”签署“告诉收到”字样,不能标明临泉县供电局有归还欠款的意思标明。更不能标明两边已就涉案金钱达到新的还款协议,该行为不是催收到期告贷的行为,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则,不能视为对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涉案债款的从头承认。安徽出资集团对涉案金钱已损失胜诉权。原审适用法令不妥。二审判定撤销了一审判定,驳回了安徽出资集团的诉讼恳求。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定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安徽出资集团在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后,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临泉县供电局签收的行为能否确以为对原有债款的从头承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论,构成两种定见:
多数人定见以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说到的“催款告诉单”应作广义了解,即了解为债款文书的归纳称谓,其方式包含但不仅限于“催款告诉单”。本案中,安徽出资集团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从其所载内容分析,其间注明包含“省农调200万元”,即其包含了本案所涉告贷合同的债款本息余额等内容,故应承认该“告贷对账签证单”具有债款人安徽出资集团建议权力的意思标明,而并非仅仅债款人安徽出资集团对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告贷状况进行了解。因而,该“告贷对账凭据单”的法令含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说到的“催款告诉单”是相同的,也即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凭据单”,其实在意思标明便是向临泉县供电局建议权力,恳求临泉县供电局对未还的农电调理基金告贷进行从头承认。关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告诉收到”的行为,因为其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承认签收行为系对原有债款的从头承认。从另一方面说,即便“告诉收到”的表述不行清晰,可是从民事审判一般应侧重维护债款人的债款视点动身,在对此存在了解上的不合时,也以作出有利于债款人的了解为宜。
少数人定见以为:从安徽出资集团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其意思标明并不清晰,不能标明有归还欠款的意思标明,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则精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是指,债款人要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债款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乐意持续实行债款。你院请示所涉的案子中,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出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其称号和内容均无催收告贷的清晰标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标明债款人现已收到了“告贷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归还已过诉讼时效债款的意思标明。因而,既不能把本案所涉“告贷对账签证单”简略了解为便是《批复》中的“催款告诉单”,也不能把两边当事人宣布和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款债款的实行从头达到了协议。
六、分析定见
(一)法释(1999)7号《批复》的了解与适用
诉讼时效作为消除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力人不行使权力,则发作相应法令结果的准则。诉讼时效准则在各国民法的规则中,均为强行性标准,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模,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好,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扔掉。那么,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进行实行,法令是否予以维护
榜首百三十八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条规则必定了当事人自愿实行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受法令维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款从头承认的视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予以维护。这个《批复》是针对高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是否受法令维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定见,内容是:“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维护。与该批复精力共同的司法解说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以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债款人向债款人宣布承认债款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则进行承认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八条的规则,无论是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仍是债款人在逾期告贷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两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进行了从头承认。当事人两边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受法令维护的理论基础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这种观念建立在胜诉权消除说的基础上。依照胜诉权消除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力人只损失了胜诉权,即恳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职责人实行职责的权力,但并未损失其实体民事权力,也没有损失程序含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的债款依然存在,仅仅变成了天然之债。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就原债款的实行达到了一个新协议,发作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维护,因而,当事人两边达到的这个持续实行原债款的新协议应受法令维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留意当事人两边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假贷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一个两边法令行为,只需两边对实行原债款达到共同,契合合同的建立要件,才干确以为建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榜首,债款人行使债款恳求权应有清晰的催收标明,应结合文书的称号和内容归纳判别;第二,逾期催款告诉应得到债款人的认可和赞同,有乐意持续实行的意思标明。
现在也有一种观念以为,诉讼时效的效能应采抗辩权发作说,债款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过后抛弃,职责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力人向职责人建议权力时,职责人依然应当实行自己的职责,不然,即为违法。笔者以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除说在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的维护方面并无对立。
(二)告贷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该视为安徽出资集团建议债款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状况很遍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承认也不完全共同。本案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能否确以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告诉书,应结合“告贷对账单”的用处和内容来进行判别。依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供给的咨询定见,告贷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假贷两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告贷一般都用固定格局的催款告诉单或催收逾期告贷告诉单。本案告贷对账4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告贷本金数额和债款人单独核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要求持续实行的清晰意思,因而,本案告贷对账单不归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告贷告诉书。
(三)债款人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不具有归还过期债款的意思
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单”上签署“告诉收到”,不同于一般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是其对告贷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标明不清楚;二是“告诉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款人接纳对账单的客观现实,但揣度不出其有赞同持续实行债款的意思。
因而,债款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确以为债款人和债款人就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了从头承认。
(四)维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对超越诉讼时效债款的维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检查过程中,有一种定见以为法令应作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解说,对债款人建议债款的意思不该过于严苛,只需债款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赞同实行债款。
咱们以为,维护债款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当债款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款人的解说,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归于天然债款,对天然之债的维护应不同于一般债款,要适度从严,以维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法令设置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便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这也是买卖安全和方便的根本要求。安徽出资集团在债款到期5年内一向不建议权力,是对自己权力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建议权力承当相应的法令危险。从维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准则刚性动身,也不宜承认安徽出资集团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从头起算的几个问题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别离拟定了两个司法解说,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济庭曾专门作过研讨,并由曹战士作过书面总结收拾;至今,关于该2个司法解说的了解和适用,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及许多不了解。
(一)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则的精力,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该批复下发时的原文是,“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的还款协议,归于新的债款债款联系。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则的精力,该还款协议应受法令维护。”刊登在公报时作了文字修正,其实,修正的愈加简练,文字表达不会构成误解和误解。以此处理了这样几个问题:
1、还款协议发作新的债款债款联系,该法令联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新的还款协议承认的还款日,而非协议签定日。在没有清晰详细还款日期的协议上,怎么承认诉讼时效,现在较为共同的观点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算2年,假如没有这样的时刻点,则要考虑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不该确以为协议签定之日起算2年,或许以为有必要从付出告贷之日起算2年,这些了解对债款人都是晦气的,不该成为咱们判案的依据。
2、还款协议作为新的法令联系,当事人在原债款债款联系中的约好对新的法令联系不再适用。在司法裁判中,本来的法令联系仅仅作为一个布景资料作为参阅,不该成为判案依据。
3、存在主从债款的场合,主债款两边达到的新的法令联系,并不妥然对从债款人发作约束力,此刻的从债款人依然有权依照本来的协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行使抗辩权。只需当从债款人也参加到新的法令联系中时,或许清晰予以认可时,并乐意依照新的协议承当从债款时,新的协议才对从债款人发作当然的约束力
(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则的精力,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维护。现对该司法解说涉及到的有关状况作以下论述:
1、债款人在债款人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意味着债款人抛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作的抗辩权。可是,依据第20条规则,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抗辩权。确保人依然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不意味着债款人的抛弃行为对确保人产收效能。
2、确保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款人达到还款协议的,能够依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则处理,视为确保人对主债款从头供给担保,确保人依照新的许诺承当确保职责。
3、确保人在债款人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的规则,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确保债款从头承认,也并不能证明确保人抛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假如债款人是专门向确保人宣布承当确保职责的告诉单,即便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或许现已超越担保职责期间的,只需担保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款承当担保职责的从头承认,担保人不能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是否构成新的债款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宇第59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支行与重庆包装技能研讨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纠纷案有关现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所规则的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告贷人在信用社宣布的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相似,因而,对债款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债款人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行为的法令结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的规则进行承认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款人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归于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
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从头承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告贷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以为:我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是指债款人要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债款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乐意持续实行债款。你院请示所涉的案子中,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出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款人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其称号和内容均无催收告贷的清晰标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标明债款人现已收到了“告贷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归还已过诉讼时效债款的意思标明。因而,既不能把本案所涉“告贷对账签证单”简略了解为便是《批复》中的“催款告诉单”,也不能把两边当事人宣布和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款债款的实行从头达到了协议。我院赞同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定见。
解读《关于债款人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归于对现已
超越诉讼时效的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从头承认问题的复函》
一、复函的布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收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是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够获得法令维护的必定。该批复作出后,在适用中发作了一些争议,首要表现在对催款告诉书规模的把握和债款人签收行为的承认了解不共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职责公司告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过程中,对怎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发作了不赞同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的司法解说,对过去公布的一些司法解说进行收拾。在这个布景下,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适用作进一步诠释,很有必要。
二、案子根本现实
1994年6月24日,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签定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临泉县供电局向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告贷200万元用于至宋集输变电项目,期限为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100万元,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100万元;合同未约好利率,如临泉县供电局不能如期归还告贷,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按拖欠告贷余额收取日万分之一的。合同签定后,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于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3日别离将100万元和90万元算计190万元的农电调理基金金钱,转入临泉县供电局的账户。告贷到期后,临泉县供电局未能还款。1998年6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赞同,安徽省农业出资公司与安徽省铁路建造出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建造出资公司兼并,组成安徽出资集团,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性出资作为资本金。2003年3月25日,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对账单载明告贷余额205万元,应收未收告贷利息25950元。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于当日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告诉收到”字样并署名。2005年3月24日,安徽出资集团以临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中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临泉供电局偿付涉案合同项下告贷本金19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7万元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定状况
合肥中院一审承认告贷合同有用以及临泉供电局违约,并以为:债款到期后两年内,安徽出资集团未向临泉县供电局建议权力,超越了诉讼时效,但临泉县供电局于2003年3月25日签收了安徽出资集团向其宣布的对账签证单,因而可视为临泉县供电局对本案债款从头进行了承认,该债款受法令维护。自临泉县供电局签收对账单之日至安徽出资集团申述时不满两年,故安徽出资集团建议的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判令临泉供电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归还安徽出资集团告贷本金19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25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从“告贷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并无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在该“告贷对账签证单”签署“告诉收到”字样,不能标明临泉县供电局有归还欠款的意思标明。更不能标明两边已就涉案金钱达到新的还款协议,该行为不是催收到期告贷的行为,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则,不能视为对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涉案债款的从头承认。安徽出资集团对涉案金钱已损失胜诉权。原审适用法令不妥。二审判定撤销了一审判定,驳回了安徽出资集团的诉讼恳求。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定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安徽出资集团在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后,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临泉县供电局签收的行为能否确以为对原有债款的从头承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论,构成两种定见:
多数人定见以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说到的“催款告诉单”应作广义了解,即了解为债款文书的归纳称谓,其方式包含但不仅限于“催款告诉单”。本案中,安徽出资集团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从其所载内容分析,其间注明包含“省农调200万元”,即其包含了本案所涉告贷合同的债款本息余额等内容,故应承认该“告贷对账签证单”具有债款人安徽出资集团建议权力的意思标明,而并非仅仅债款人安徽出资集团对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告贷状况进行了解。因而,该“告贷对账凭据单”的法令含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说到的“催款告诉单”是相同的,也即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告贷对账凭据单”,其实在意思标明便是向临泉县供电局建议权力,恳求临泉县供电局对未还的农电调理基金告贷进行从头承认。关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告诉收到”的行为,因为其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承认签收行为系对原有债款的从头承认。从另一方面说,即便“告诉收到”的表述不行清晰,可是从民事审判一般应侧重维护债款人的债款视点动身,在对此存在了解上的不合时,也以作出有利于债款人的了解为宜。
少数人定见以为:从安徽出资集团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其意思标明并不清晰,不能标明有归还欠款的意思标明,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则精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是指,债款人要有催收逾期告贷的意思标明,债款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乐意持续实行债款。你院请示所涉的案子中,安徽省出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出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其称号和内容均无催收告贷的清晰标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告诉收到”,标明债款人现已收到了“告贷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归还已过诉讼时效债款的意思标明。因而,既不能把本案所涉“告贷对账签证单”简略了解为便是《批复》中的“催款告诉单”,也不能把两边当事人宣布和签收“告贷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款债款的实行从头达到了协议。
六、分析定见
(一)法释(1999)7号《批复》的了解与适用
诉讼时效作为消除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力人不行使权力,则发作相应法令结果的准则。诉讼时效准则在各国民法的规则中,均为强行性标准,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模,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好,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扔掉。那么,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进行实行,法令是否予以维护
榜首百三十八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条规则必定了当事人自愿实行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受法令维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款从头承认的视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予以维护。这个《批复》是针对高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是否受法令维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定见,内容是:“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维护。与该批复精力共同的司法解说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以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债款人向债款人宣布承认债款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则进行承认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八条的规则,无论是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仍是债款人在逾期告贷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两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进行了从头承认。当事人两边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受法令维护的理论基础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这种观念建立在胜诉权消除说的基础上。依照胜诉权消除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力人只损失了胜诉权,即恳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职责人实行职责的权力,但并未损失其实体民事权力,也没有损失程序含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的债款依然存在,仅仅变成了天然之债。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就原债款的实行达到了一个新协议,发作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维护,因而,当事人两边达到的这个持续实行原债款的新协议应受法令维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留意当事人两边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假贷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一个两边法令行为,只需两边对实行原债款达到共同,契合合同的建立要件,才干确以为建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榜首,债款人行使债款恳求权应有清晰的催收标明,应结合文书的称号和内容归纳判别;第二,逾期催款告诉应得到债款人的认可和赞同,有乐意持续实行的意思标明。
现在也有一种观念以为,诉讼时效的效能应采抗辩权发作说,债款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过后抛弃,职责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力人向职责人建议权力时,职责人依然应当实行自己的职责,不然,即为违法。笔者以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除说在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的维护方面并无对立。
(二)告贷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该视为安徽出资集团建议债款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状况很遍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承认也不完全共同。本案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的“告贷对账签证单”,能否确以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告诉书,应结合“告贷对账单”的用处和内容来进行判别。依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供给的咨询定见,告贷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假贷两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告贷一般都用固定格局的催款告诉单或催收逾期告贷告诉单。本案告贷对账4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告贷本金数额和债款人单独核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要求持续实行的清晰意思,因而,本案告贷对账单不归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告贷告诉书。
(三)债款人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不具有归还过期债款的意思
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告贷对账单”上签署“告诉收到”,不同于一般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是其对告贷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标明不清楚;二是“告诉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款人接纳对账单的客观现实,但揣度不出其有赞同持续实行债款的意思。
因而,债款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确以为债款人和债款人就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了从头承认。
(四)维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对超越诉讼时效债款的维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检查过程中,有一种定见以为法令应作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解说,对债款人建议债款的意思不该过于严苛,只需债款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赞同实行债款。
咱们以为,维护债款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当债款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款人的解说,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归于天然债款,对天然之债的维护应不同于一般债款,要适度从严,以维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法令设置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便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这也是买卖安全和方便的根本要求。安徽出资集团在债款到期5年内一向不建议权力,是对自己权力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建议权力承当相应的法令危险。从维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准则刚性动身,也不宜承认安徽出资集团宣布告贷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从头起算的几个问题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别离拟定了两个司法解说,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济庭曾专门作过研讨,并由曹战士作过书面总结收拾;至今,关于该2个司法解说的了解和适用,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及许多不了解。
(一)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则的精力,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该批复下发时的原文是,“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的还款协议,归于新的债款债款联系。依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则的精力,该还款协议应受法令维护。”刊登在公报时作了文字修正,其实,修正的愈加简练,文字表达不会构成误解和误解。以此处理了这样几个问题:
1、还款协议发作新的债款债款联系,该法令联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新的还款协议承认的还款日,而非协议签定日。在没有清晰详细还款日期的协议上,怎么承认诉讼时效,现在较为共同的观点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算2年,假如没有这样的时刻点,则要考虑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不该确以为协议签定之日起算2年,或许以为有必要从付出告贷之日起算2年,这些了解对债款人都是晦气的,不该成为咱们判案的依据。
2、还款协议作为新的法令联系,当事人在原债款债款联系中的约好对新的法令联系不再适用。在司法裁判中,本来的法令联系仅仅作为一个布景资料作为参阅,不该成为判案依据。
3、存在主从债款的场合,主债款两边达到的新的法令联系,并不妥然对从债款人发作约束力,此刻的从债款人依然有权依照本来的协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行使抗辩权。只需当从债款人也参加到新的法令联系中时,或许清晰予以认可时,并乐意依照新的协议承当从债款时,新的协议才对从债款人发作当然的约束力
(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则的精力,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维护。现对该司法解说涉及到的有关状况作以下论述:
1、债款人在债款人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意味着债款人抛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作的抗辩权。可是,依据第20条规则,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抗辩权。确保人依然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不意味着债款人的抛弃行为对确保人产收效能。
2、确保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款人达到还款协议的,能够依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维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则处理,视为确保人对主债款从头供给担保,确保人依照新的许诺承当确保职责。
3、确保人在债款人的催收到期告贷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的规则,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确保债款从头承认,也并不能证明确保人抛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假如债款人是专门向确保人宣布承当确保职责的告诉单,即便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或许现已超越担保职责期间的,只需担保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款承当担保职责的从头承认,担保人不能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