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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疑难解析——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6:51
司法干流观念:司法实践中,新式毒品不断呈现,有些毒品的品种、成分、方式非常复杂,假如不作含量判定,很难确认其损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有依据标明毒品或许很多掺假,或许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子,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判定,以保证定案依据的的确充沛和死刑适用的精确。关于经判定毒品含量很少,或许因某种原因不能判定,存疑无法扫除的,对被告人不该适用死刑当即履行。
关于以非常规方式呈现的毒品的确认
毒品的品种繁复,每种毒品都有一般存在的方式,比方海若因一般是以压成块状的白色粉末状存在,也有部分案子直接以粉末状呈现。可是人别时分某类毒品会以较为特别的方式呈现,致使它的成分、含量发生变化,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而,在毒品犯罪案子中,尤其是在审理被告人或许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子时,要特别留意此种状况。
关于摇头丸的确认
摇头丸自身并不是一种毒品称号,现在尚没有量刑规范,所以,在审理摇头丸案子时,重点是对其成分进行判定,也便是定性分析。当确认主要成分是何种毒品后,摇头丸就应确认为该种毒品,对其间含量较高的,能够将摇头丸的数量确认为此种毒品的数量,再依据此种毒品的量刑规范考虑量刑。
触及多种毒品的犯罪案子的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多品种毒品的状况并不罕见,在对此类案子中的被告人运用死刑当即履行时,应怎么掌握死刑量刑数量规范,一直是毒品案子审理工作中的难点。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毒品品种规则了适用死刑的数量规范,有的没有规则,因而,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会先考虑损害性大(包含毒性和数量)并有清晰量刑规范的毒品,其他品种毒品的数量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需求留意的是,关于量刑规范不一样的不同品种毒品的数量,不能简略相加。比方,行为人贩卖的毒品品种有海洛因、杜冷丁和替苯丙胺,其间海若因毒性最大又有死刑量刑数量规范,而杜冷丁和替苯丙胺没有清晰的死刑量刑数量规范,那么,量刑时首先要考虑海若因的数量,再把杜冷丁和替苯丙胺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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