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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5:16
夫妻一起产业的分配权
——苟某英因日子无着诉李某富应将掌管的夫妻一起存款的一半给其分配案
【案由】夫妻产业约好胶葛
【审判法院】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2年10月20日
【原告】苟某英
【被告】李某富
【威望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我国运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事例选》2003
年第2辑(总第44辑)
裁判规矩:
夫妻对一起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两边对共有产业均享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
根本案情:
原、被告已成婚二十余年。两边外出赚钱,已有必定积储,由被告掌管。之后,被告单独到外地,不看管原告。原告因家中住宅年久失修不能寓居,旅居在亲朋处,又没有经济来源,日子无着,遂要求被告从掌管的夫妻一起存款平分一半由其分配。
争议关键:
原告的恳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撑。
裁判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被告掌管的存款为夫妻一起产业,两边对共有产业均享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现被告独占存款不让原告运用,掠夺了原告对夫妻一起产业行使分配、处置的权力。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其掌管的夫妻一起存款平分一半由其分配应当得到支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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