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0:57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修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问题
修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关于修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完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效果。对此,最高院批复第四条规则,承揽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但对该期限的性质,在批复中未予清晰。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有观念以为该期限的性质为特别诉讼时效,应当沿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准予间断、间断和延伸;有观念则以为该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该期限一旦通过权力即为消除。
对此,笔者以为对该期限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其所维护的权力的性质,以及立法规则该期限所要到达的意图予以调查。从民法理论上而言,诉讼时效期间的设置是为了促进权力人在权力遭到损害时及时恳求维护,针对的权力只能是恳求权.而法令对承揽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则,则是依据权力人在行使了债务恳求权后,因其不能完成自己的权力,对债务人产业直接行使变价求偿权的权力。该权力具有扫除债务人及其别人的干与,无需凭借别人的行为,直接分配权力客体的特色,含有构成权的要素,而非恳求权的性情。一起又因该权力的的存续无需挂号,不具有公示的方式,其行使对其他权力人影响甚巨,不应当使权力人据此权力长时刻怠于行使而防碍其他权力人权力的完成。因而为了促进承揽人活跃行使权力,也为了维护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完成,以安稳社会经济秩序,此期限作为承揽人的权力行使期,应当是除斥期间而非特别诉讼时效,不应当适用间断、间断、延伸的规则。
应当提出讨论的问题是,有关该期限的起算时刻。批复第四条规则,修建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该规则忽视了修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性,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而言,其建立虽可与债务同步,但其行使却应当是在债务未获满意之时.依据《修建法》的规则,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及时拨付工程款,即工程款的给付由承发包两边在合同中自行约好。从债法原理来说,在债之履行期未至时,债务人无权行使债务恳求权。就修建工程款而言,约好的给付时刻未到,发包人有回绝给付的权力,对此,承揽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结合批复的前述规则,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是,关于承发包两边约好工程款的给付在竣工六个月之后的,承揽人将损失其优先受偿权。加之《合同法》第286条还规则了,承揽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予催告,为了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致损失,承揽人只能要求发包人将给付工程款的时刻定在竣工之后不久。因而,该条规则在事实上约束了承发包两边对工程款给付时刻意思自治的权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