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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3:27
1.确保人的职责
我国收据法第49条规则,确保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收据法第50条还规则,被确保的汇票,确保人应当与被确保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确保人恳求付款,确保人应当足额付款。这说明:
(1)确保人就收据债款来说,与被确保人承当的是同一职责,与被确保人的职责完全相同;
(2)确保人的职责是独立职责。即便被确保的收据债款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现已完结的收据确保依然有用。例如,当被确保的收据债款人签名是假造的或许为无权署理时,该收据债款人无须承当收据职责。但对为该收据债款人做确保的确保人来说,仍应依其确保行为承当收据确保职责。能够导致确保人确保行为无效的原因,一般说来,只要三个:榜首,被确保的收据债款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被确保人并非收据债款人。例如被确保人为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等;第二,被确保的收据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的短缺而无效。如汇票短缺肯定必要记载事项等;第三,确保行为自身在形式上不齐备,如确保人没有签章;
(3)确保人的职责是连带职责。并且收据确保人的连带职责是一种法定连带职责而非弥补职责,所以,关于收据确保人来说,不享有一般确保中确保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确保人为2人以上时,确保人之间亦须承当连带职责,对收据权力人来说,不分榜首确保人或第二确保人,能够向任何一个确保人或整体确保人恳求实行确保责任。
2.确保人的代位权
根据我国收据法第52条的规则,确保人清偿汇票债款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确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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