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9:50收据抗辩权首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力:榜首、关于收据权力未发生或许无效的抗辩权,收据债款人根据我国《收据法》第8条“收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一起记载,二者有必要共同,二者不共同的收据无效”的规则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收据权力现已消除的抗辩权,我国《收据法》第55条规则,收据丢掉之后,权力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定,收据债款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定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收据权力扫除的抗辩权,指收据债款人在不否定收据权力的前提下对特定收据债权人提出对立收据债权人行使收据权力的抗辩。此类抗辩包含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收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收据法》第13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