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集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4:55

【事例】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赞同,私行将二人婚后一起购买的房产贱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12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定王某与其女儿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
王某和高某不惑之年再婚,现在均年逾古稀,两人婚后购买了市区一套房子。2015年,王某在未征得妻子赞同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两边签定了房子生意协议,并处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高某以为,王某明知该套房子系夫妻一起产业,但仍以显着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卖给其女儿,系歹意勾结,严峻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二被告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属无效合同。
庭审中,王某称,该房子本来的确归于他与高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上世纪90年代,夫妻二人因运营保健品生意向亲朋好友告贷70余万元。到2015年7月,还下欠40余万元债款,夫妻二人商议好将来用房子归还欠款。在将房子卖给女儿时,王某与女儿达成协议,房产过户后,40多万元的债款转到女儿名下,房产价值不足以归还账款的部分,女儿持续担任替爸爸妈妈还账。
【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某购买涉案房子时,尽管房子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集资购买该房子和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均发生在与高某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该房子应为夫妻一起产业,归于一起共有产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项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王某没有有用依据证明生意该房子时经过了高某的赞同,其女儿明知涉案房子系王某夫妻一起产业,且仅支付了8000元价款,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子不构成好心获得,二被告签署的房子生意契约应属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