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23:25(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色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准则的重要内容,是承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准则的根底。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则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是仅有的,即国家。无论什么国家、什么社会准则都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仅有主体在不同社会准则条件下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的利益,封建制国家代表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资本家的利益,它们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维护着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对奴隶、农民和工人的克扣。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准则下,国家是公民利益的代表,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仅有权力主体,便使全体公民成为土地的真实主人。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含: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方法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国有土地都是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以其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对内的最高权,用强制的方法获得的,这些方法包含国有化、没收、征用等。
4、在土地所有权的承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则的方法承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挂号。我国境内的悉数未被承以为团体所有的土地均归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
国家并不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也有赖于必定的法则现实。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法则现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承。新我国建立后,旧我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我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法获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公布《我国公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间规则“没收官僚资本归公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产业的指示》,规则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产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团体经济组织违法运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国有化。新我国建立后,国家经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则获得了一些原不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是1950年6月公布《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本来不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悉数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