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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6:57

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盈利施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
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交税所得额,适用20%的份额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商场开展,经国务院同意,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践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盈利按持股期限施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5%。
此次方针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方针的导向效果,鼓舞长时刻投资,按捺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商场长时刻安稳健康开展。
2、持股期限是怎么确认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刻。个人转让股票时,依照先进先出法核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天然年(月)核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载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假如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假如于2013年2月8日今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假如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假如于2014年1月8日今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假如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假如于2013年2月28日今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假如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假如于2014年2月28日今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3: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间的13000股。依照先进先出的准则,视为顺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间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越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越1个月缺乏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缺乏1个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凡股权挂号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方针履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刻自获得之日起核算。
3、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核算的?上市公司怎么代扣代缴?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则,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盈利的应交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践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为100元,假如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则其应交税所得额为100元;假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则其应交税所得额为50元;假如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则其应交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交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盈利的法定税率20%便是应交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对截止股权挂号日个人已持股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挂号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没有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一致暂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核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挂号结算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实践应交税额,超越已扣交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作业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例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盈利4元,股权挂号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先按25%核算应交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刻小刘应交税1000元×20%=200元。假如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悉数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交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假如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悉数股票,则持股超越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交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4、此次方针调整,个人投资者获得股息盈利的税负改变怎么?
答:方针施行前,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方针施行后,股息盈利所得按持股时刻长短确认实践税负。持股超越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方针施行前下降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方针施行前保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康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而,个人投资者持股时刻越长,其股息盈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5、施行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作业?
答:此项方针的施行涉及面较广,联系广阔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通力协作,加强方针宣扬与教导,优化交税服务,供给技能保证。上市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做好相关的技能支持和人员培训,活跃合作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业,保证方针平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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