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05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法人闭幕事由呈现后在清算过程中详细担任清算业务的机关或许人员。按照根本的公司法理,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律建立的企业法人,而法人不过是拟人化的安排罢了,所以其从事各种活动时有必要依赖于公司机关。当然在公司的不同阶段,会存在异常的机关。在公司清算阶段,尽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仍然存在,即它仍然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因而刻公司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所以它只能行使与清算有关的职权。而董事会与司理相同,因公司不再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其对公司运营管理担任的职权也就不再行使。故跟着清算中公司的清算业务替代了运营业务,对清算的决议替代了对运营的决议计划,清算组也就替代了董事会在清算中公司里的位置。此刻,清算组即代表公司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加诉讼,但毫无疑问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这是由于,根据公司在清算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的根本观念,其在性质上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而非原公司的连续。所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综上,公司闭幕的,应依法建立清算安排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并处理刊出挂号后,公司方告停止。清算组仅仅履行公司清算业务,而不是脱离公司并与之敌对的主体。因而,在触及闭幕的公司的有关民商事胶葛中,清算中的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清算组仅能作为清算中的公司的机关由其详细担任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