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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6:16
驾驭机动车时,一要要注意交通的安全,特别是在一些车辆比较多,行为比较多,路面状况比较复杂的路段时,愈加要注意操控好车速,那么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交通肇事仍是过错致人逝世?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构成交通肇事仍是过错致人逝世
一、在村道上撞死人
2015年5月12日17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的状况下,驾驭某号牌的小型面包车在钟山县清塘镇某村64号门前的水泥路面,因为办法不妥导致车辆撞到正在门口吃饭的受害人陈某某,形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的事端。
二、司机是交通肇事仍是过错致人逝世
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驭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逝世的行为彻底建立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驭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逝世的行为也彻底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路途安全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村村道归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路途”,该法第二条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当地。”从该规则关于“路途”的界说能够看出,“路途”的外延比“公路”大,进一步剖析界说也不难看出,“用于大众通行的当地”才是该规则关于“路途”的实质寓意。“村道”作为一条对外开放的路途,它不是对外采纳关闭式办理的,而是答应社会车辆及人员恣意进出通行的,天经地义应当成为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内的路途,肇事者梁某某在没有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的状况下,在村道上驾驭车辆致使受害人陈某某逝世的行为当然建立交通肇事罪。
不难看出,本案建立交通肇事罪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定见的不合在于该村道是否归于公共交通办理规模。鉴于目前我国现行法令对“公共交通规模”并无清晰的规则,本文测验从如下视点进行剖析:榜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则,“用于大众通行的当地”才是该规则关于“路途”的实质寓意,本案中的该村道为水泥路面,宽约3.3米,呈东西走向,东出燕塘镇方向,西通往清塘镇新寨民屋。其一直以来作为一条对外开放的路途,答应社会车辆及其人员恣意进出通行,是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应当地成为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内的路途。第二、因为该村道不是一个关闭的场所,它是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在村道上驾车致人逝世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损害的法益是不特定集体的生命健康权,而过错致人逝世罪损害的客体是特定相对人的生命权。本案中,梁某某在明知未获得驾驭证的状况下,其只需发起该面包车行进在村道上的任何路段,都会对不特定集体的生命健康安全形成要挟,因而梁某某在村道上驾驭机动车辆撞死陈某某的行为更契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在村道上撞死人司机是构成交通肇事仍是过错致人逝世”问题进行的回答,驾驭员在村道是驾驭车辆将人撞死的,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科罪是比较适宜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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