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9:14侵略肖像权事例
自己的相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扬,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申述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向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补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力抚慰金合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扬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相片。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告诉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合作公司摄影静态相片。摄影后,摄影人员没有解说摄影意图,小聂其时也没介意。
小聂以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酬劳,私行运用别人相片进行盈利活动,且运用时间长、规模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略。法院以为,摩托罗拉公司要求单位保安合作摄影相片,但未阐明摄影用处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记者 颜斐)
署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的托付,派遣王杰律师署理参与诉讼;经过本次庭审查明有关现实,并结合法律规则,现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侵权相片是原告在摩托罗拉(我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作业期间由被告二摄影的,并且没有向原告阐明运用意图。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作业,在此期间原告的作业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保安部班长张灿青告诉原告合作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相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进行摄影,向静并没有阐明摄影的运用意图,也未征得原告赞同进行运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赞同进行广告宣扬没有法律根据。
二、两被告运用原告的相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扬,侵略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出产的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扬。并且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原告付出任何酬劳情况下,私行运用原告的相片作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略原告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