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后又结婚是否属于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8: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6条规则,被宣告逝世的人与爱人的婚姻关系,自逝世宣告之日起消除。逝世宣告被人民法院吊销,假如其爱人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从吊销逝世宣告之日起自行康复;假如其爱人再婚后又离婚或许再婚后爱人又逝世的,则不得确定夫妻关系自行康复。而在审判实践中,触及公民在被宣告逝世后又与别人成婚,其原爱人发现并未逝世,又请求吊销逝世宣告,这时其原爱人并未再婚,关于此刻该被宣告逝世人在被宣告逝世后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被宣告逝世后又成婚是否归于重婚罪
一种观念以为,此种状况下该被宣告逝世人成婚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构成重婚罪。尽管此人在被宣告逝世后其与原爱人的夫妻婚姻归于消除,但其在明知有爱人的状况下又与别人成婚,片面上构成了重婚的成心,客观上也施行了重婚的行为,并且在原爱人请求吊销逝世宣告后,其与原爱人的夫妻关系自行康复,构成了存在两层婚姻关系的客观现实。即便原爱人已再婚,也不影响其构成重婚罪,理由为被宣告逝世人不管从片面思维仍是客观行为上均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被宣告逝世人在宣告逝世后施行的成婚行为,不管其原爱人是否再婚,均应以构成重婚罪论处。
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宣告逝世人成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尽管《刑法》已明确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但被宣告逝世人与爱人的夫妻关系在其被宣告逝世后已归于消除,此刻他(她)已成为一名法令上被宣告逝世,但现实上存在且无婚姻法令关系的人,这种状况下,他(她)与别人成婚是一种权力的行使,而并不能确定为客观上施行了重婚的行为,尽管其片面上应认识到自己是有爱人者,但法令上现已是消除了他(她)与原爱人的夫妻关系,所以并不能确定其为有爱人者。《民通定见》规则了被宣告逝世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其原爱人是否再婚为条件,这样使得被宣告逝世人的权力无法得以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则,有民事行为才能人在被宣告逝世期间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因而被宣告逝世人的成婚行为应确定为有用的民事法令行为,而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则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逝世人在被宣告逝世后成婚的行为完全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片面上可分为两种状况进行剖析:一是被宣告逝世人不知其已被宣告逝世,此刻他施行成婚的行为便是在明知其有爱人的状况下与别人成婚,不管是挂号成婚仍是构成现实婚姻,都契合重婚罪的片面要件。二是被宣告逝世人知道其已被宣告逝世,以为其与原爱人的婚姻关系现已消除,所以又施行与别人成婚的行为,这就存在着躲避法令强制性规则的现象,其明知有爱人,在得知被宣告逝世后施行成婚行为便是使用法令关于宣告逝世法令结果的民刑规则缝隙而施行的躲避行为,其片面上仍存在着明知其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的成心,因而也契合重婚罪的片面要件。从客观上剖析,被宣告逝世人不管其是否知晓已被宣告逝世,都施行了与别人从头成婚的行为,不管是进行了契合法令规则实质性的挂号成婚,仍是以夫妻明义的现实婚姻,都契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损害了原爱人的婚姻权益。因而,关于被宣告逝世的人从头成婚的行为应确定构成重婚罪。
被宣告逝世后又成婚是否归于重婚罪
一种观念以为,此种状况下该被宣告逝世人成婚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构成重婚罪。尽管此人在被宣告逝世后其与原爱人的夫妻婚姻归于消除,但其在明知有爱人的状况下又与别人成婚,片面上构成了重婚的成心,客观上也施行了重婚的行为,并且在原爱人请求吊销逝世宣告后,其与原爱人的夫妻关系自行康复,构成了存在两层婚姻关系的客观现实。即便原爱人已再婚,也不影响其构成重婚罪,理由为被宣告逝世人不管从片面思维仍是客观行为上均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被宣告逝世人在宣告逝世后施行的成婚行为,不管其原爱人是否再婚,均应以构成重婚罪论处。
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宣告逝世人成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尽管《刑法》已明确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但被宣告逝世人与爱人的夫妻关系在其被宣告逝世后已归于消除,此刻他(她)已成为一名法令上被宣告逝世,但现实上存在且无婚姻法令关系的人,这种状况下,他(她)与别人成婚是一种权力的行使,而并不能确定为客观上施行了重婚的行为,尽管其片面上应认识到自己是有爱人者,但法令上现已是消除了他(她)与原爱人的夫妻关系,所以并不能确定其为有爱人者。《民通定见》规则了被宣告逝世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其原爱人是否再婚为条件,这样使得被宣告逝世人的权力无法得以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则,有民事行为才能人在被宣告逝世期间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因而被宣告逝世人的成婚行为应确定为有用的民事法令行为,而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则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逝世人在被宣告逝世后成婚的行为完全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片面上可分为两种状况进行剖析:一是被宣告逝世人不知其已被宣告逝世,此刻他施行成婚的行为便是在明知其有爱人的状况下与别人成婚,不管是挂号成婚仍是构成现实婚姻,都契合重婚罪的片面要件。二是被宣告逝世人知道其已被宣告逝世,以为其与原爱人的婚姻关系现已消除,所以又施行与别人成婚的行为,这就存在着躲避法令强制性规则的现象,其明知有爱人,在得知被宣告逝世后施行成婚行为便是使用法令关于宣告逝世法令结果的民刑规则缝隙而施行的躲避行为,其片面上仍存在着明知其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的成心,因而也契合重婚罪的片面要件。从客观上剖析,被宣告逝世人不管其是否知晓已被宣告逝世,都施行了与别人从头成婚的行为,不管是进行了契合法令规则实质性的挂号成婚,仍是以夫妻明义的现实婚姻,都契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损害了原爱人的婚姻权益。因而,关于被宣告逝世的人从头成婚的行为应确定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