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2:04在对出售货品进行管帐处理时,一方面要按增值税的规则承认和计量出售额,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方面要按管帐准则承认和计量出售额,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尽管两类管帐科目的核算,别离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对出售额的承认和计量并非彻底不共同。当出售货品既契合增值税规则,又契合管帐承认收入准则时,“出售额”的承认和计量彻底共同。当出售货品契合增值税规则,而不契合管帐承认和计量收入准则时,“出售额”的承认和计量不共同。关于“不共同”的景象,在管帐人员不能彻底了解增值税法令标准和管帐核算准则的情况下,对出售货品的管帐处理很简单犯错。
一、出售额承认条件不共同时的管帐处理
《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出售产品收入一起满意下列条件的,才干予以承认:企业已将产品一切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存一般与一切权相联系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施行有用操控;收入的金额可以牢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相关的已发作或将发作的本钱可以牢靠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指出: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一切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与《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的承认出售产品收入条件比较,增值税所界说的“出售货品”只考虑了法令方法,并未要求考虑首要危险和酬劳等问题。例如,企业出售一批货品,假如金钱收回可能性不大,则管帐上不承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则要承认出售;企业不能合理估量退货可能性的,管帐一般在售出产品退货期满时承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则一般要在宣布产品时承认出售。此刻,涉税管帐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收据”等,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许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假如对产品运用作用不满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000件新产品,单位出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本钱为400元(产品增值税率17%)。该种新产品已交给买方,货款已收讫。
根据例1的材料,甲公司尽管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可是因为甲公司无法估量新产品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一切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随什物的交给而发作搬运。但按增值税规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000元。因而1月1日宣布产品时,管帐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预收账款 2500000
借:宣布产品 2000000
贷:库存产品 2000000
别的,增值税为了确保税款抵扣准则的施行和税款抵扣环节的不中止,对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的特别行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明文规则了视同出售货品的八种景象。八种视同出售货品行为中,从管帐处理来看,除“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其他行为得到了管帐的认同,与管帐上出售额的承认计量是共同的。“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等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的,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法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来看,税法对收入的承认基本上与管帐共同。已然税法明文规则“财物一切权属在方法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所以“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管帐上也没有承认收入,货品按本钱转账;因增值税规则视同出售,则按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核算销项税。例如,将自产货品用于缔造房子,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2008年10月份为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出产的产品40件,该产品本钱每件4000元,每件出售价格5000元。增值税率17%。其管帐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00
贷:库存产品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二、出售额承认时点不共同时的管帐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运用攻略,增值税承认交税责任发作时间的时点即承认出售的时点与管帐承认收入时点不共同的当地首要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出产出售出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只、飞机等货品,为收到预收款或许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托付其他交税人代销货品,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宣布代销货品满180天的当天。关于前者,涉税管帐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关于后者。涉税管帐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出售额计量不共同时的管帐处理
无沦是从所得税的规则,仍是增值税的规则来看,现在税收计量特点首要选用前史本钱和商场价值,没有有根据现值计量的明确规则。所以,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产品,依然按合同约好日期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核算销项税,而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承认管帐收入。
【例3】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选用分期收款方法向乙公司出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好的价格为2000万元(不含税),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大型设备本钱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法下,该大型设备的出售价格为1600万元。经测算,实践利率为7.93%。
例3中,甲公司宣布产品时,应当承认的出售产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长时间应收款2340万元。因为增值税交税责任并未发作,不承认销项税额。每年12月31日按应收款400万元等额计销项税额68万元,算计销项税额340万元。因而,1月1日宣布产品时,管帐处理为:
借:长时间应收款 2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完成融资收益 7400000
借:主营业务本钱 15600000
贷:库存产品 15600000
每年12月31日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管帐处理为(省略对“未完成融资收益”按实践利率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处理):
借:未完成融资收益 6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例3在1月1日宣布产品,不承认销项税额时,假如能将未来340万元的应交税额参照所得税管帐科目,运用“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则既恰当又易了解。惋惜的是,现行管帐准则对增值税管帐的核算并未作出此类规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出售货品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许有本细则所列八种视同出售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承认出售额: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承认;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承认;按组成计税价格承认。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赢利率)。归于消费税应税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出售自产货品的为实践出产本钱,出售外购货品的为实践收购本钱。公式中的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承认。而管帐对此类出售额并没有这样的规则。对此类景象,依然应坚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增值税规则计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按管帐准则计量。
只要在税收与管帐工作中,做到了解税法和管帐准则,就能正确掌握增值税税法与管帐准则规则的差异及管帐处理。对上述不共同的景象进行管帐处理的总准则遵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增值税规则承认和计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按管帐准则承认和计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