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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欠债后离婚 前夫被追加偿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21:55
 [案情]
    2007年1月,被履行人董某向请求人彭某告贷7万元用于购房,后彭某屡次向董某催收未果。彭某遂申述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定董某归还彭某7万元并承当诉讼费用。判定收效后,因为董某没有实行判定确认的责任,2007年9月,彭某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履行过程中,发现董某下落不明,且董某与老公李某在2007年6月现已离婚。彭某遂向法院请求追加董某前夫李某为被履行人。
    [判定]
    法院经审查后以为,被履行人董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且其前夫李某并不能建议履行根据确认的债款为被履行人董某的个人债款。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说,可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因而,直接裁决追加债款人的前夫李某为被履行人。 
    [管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又规则,夫妻离婚或一方逝世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关键是要查清该债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若债款归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则可追加被履行人的爱人为案子的被履行人,不然就不能追加为被履行人。因为被履行人董某向彭某告贷时,虽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但其原爱人李某并不能建议履行根据确认的债款为被履行人董某的个人债款,因而,可确认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确认后,当然应以一起产业承当,即便债款人与其爱人离婚亦不受影响。综上所述,法院遂可直接裁决追加李某为被履行人。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俊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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