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5:5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逝世待遇申领
1.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逝世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付出;
2.浙劳社老[2004]22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逝世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规范由本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3.浙劳社老[2006]175号第二条: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规范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逝世,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代理。
1.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逝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的医学逝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待遇核算科处理;
2.受理并核定待遇:待遇核算科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承认,并当场核定待遇;
3.复核:由其他经办人员和科长复核承认;
4.付出:由财政科以现金支票方式付出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