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4:35
债款是一种产业权力,但在实践中债款有时候是不能完成的,当债款人没有可执行的产业时,债款就得不到完成,债款人能够将债款质押,获得相应的告贷,那么应收债款质押是否需求债款人附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15年3月,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270万元的金融告贷主合同,某公司用其对某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两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挂号。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无力归还债款,某银行建议某公司对某厂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某厂以为其并未接到应收账款质押的告诉,两边质押权对其不收效。
不合
某公司以对某厂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权但并未告诉某厂,对某厂是否发作法令效能?
一种定见以为无效。由于某公司将其对某厂的应收账款出质,债款现已转让,依合同法规则应告诉次债款人即被收款人才对其发作拘束力,未经告诉,该质权的建立对某厂不发收效能。
另一种定见以为有用。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权力质押,只需应收账款实在,且经法定组织挂号后即建立并收效。
分析
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
首要,不能将应收账款的债款人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行为等同于债款转让行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而应收账款质押即出质人为担保债款的实行,将其对次债款人(被收款人)的应收账款书面约好出质给质权人并经信贷征信组织挂号,应收账款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故应收账款质押仅仅应收账款的债款人在该应收账款上建立了担保物权,本质上归于一种物权,其建立时并不发作债款的转让,仅是在应收账款的债款人无力归还其与质权人之间的到期债款时才发作担保法令结果。也即应收账款的债款人没有好像债款转让的告诉责任。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建立不以告诉次债款人为收效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则“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应收账款质权归于权力质权的一种,权力质权以交给权力凭据或挂号为其公示办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告诉次债款人并不归于其建立要件。故主债款到期应收账款债款人无力归还债款的,质权人可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
综上,本案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建立即便没有告诉某厂,该权力质押仍然合法有用并具有对次债款人的法定优先权。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2015年3月,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270万元的金融告贷主合同,某公司用其对某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两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挂号。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无力归还债款,某银行建议某公司对某厂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某厂以为其并未接到应收账款质押的告诉,两边质押权对其不收效。
不合
某公司以对某厂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权但并未告诉某厂,对某厂是否发作法令效能?
一种定见以为无效。由于某公司将其对某厂的应收账款出质,债款现已转让,依合同法规则应告诉次债款人即被收款人才对其发作拘束力,未经告诉,该质权的建立对某厂不发收效能。
另一种定见以为有用。由于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权力质押,只需应收账款实在,且经法定组织挂号后即建立并收效。
分析
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
首要,不能将应收账款的债款人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行为等同于债款转让行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而应收账款质押即出质人为担保债款的实行,将其对次债款人(被收款人)的应收账款书面约好出质给质权人并经信贷征信组织挂号,应收账款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故应收账款质押仅仅应收账款的债款人在该应收账款上建立了担保物权,本质上归于一种物权,其建立时并不发作债款的转让,仅是在应收账款的债款人无力归还其与质权人之间的到期债款时才发作担保法令结果。也即应收账款的债款人没有好像债款转让的告诉责任。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建立不以告诉次债款人为收效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则“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应收账款质权归于权力质权的一种,权力质权以交给权力凭据或挂号为其公示办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告诉次债款人并不归于其建立要件。故主债款到期应收账款债款人无力归还债款的,质权人可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
综上,本案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建立即便没有告诉某厂,该权力质押仍然合法有用并具有对次债款人的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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