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能否被间断重复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9:03我国《刑诉法》第六章规矩了刑事诉讼的五种强制办法,依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次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刑事诉讼强制办法是一种预防性办法,其适用的意图是为了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严重嫌疑分子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适用的条件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或许或许施行波折刑事诉讼的行为。
(一)刑事诉讼强制办法适用的准则及改变的法令依据
《刑诉法》第六章对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做了详细规矩。其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准则,即只要不适用强制办法不足以避免发作波折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能够适用。是否适用强制办法、适用何种强制办法,应当归纳考虑法令规矩的各种强制办法的适用条件和刑事案子的详细需求以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等。《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可见强制办法一经选用,不是原封不动的,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和需求、依据把握程度等要素的改变当令做出改变、免除或许吊销。那么对同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因同一违法事实重复(包含接连重复和接连重复)采纳同一种强制办法呢?笔者以为对这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精确有用的履行法令。对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改变、免除或许吊销应严格遵守这一准则。
(二)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的强制办法能否重复适用状况剖析
从《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矩可知,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办法公、检、法三机关均可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六十五条规矩“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第七十五条规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子申述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头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头核算。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等都有相似规矩。总归,同一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这儿的“重复”可理解为两种景象:(1)同一机关接连适用同一种强制办法,中心没有接连。(2)同一机关一起采纳了两种强制办法(此机率很小)。反过来说,不同的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处理案子的需求,能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后重复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比如对公安机关已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当案子进入审查申述阶段或许审判阶段后,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相同能够对被告人再次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这样规矩是为了避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办法被乱用,致使变相关押人犯或许变相放纵违法。可是对屡次拘传之间的时刻距离问题,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一般以为要确保被拘传人有必定的日子和作息时刻,两次拘传之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