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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2:47
内地与香港联络越来越亲近,内地与香港居民成婚也很正常,特别是在深圳那里有许多两地人成婚的事例。但当夫妻联络走不下去需求离婚的时分,不知道该从哪里离。听讼网小编介绍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子统辖权的规则,欢迎阅览了解!
(一)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子统辖权的规则
1、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子的统辖权。
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涉外离婚案子,假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寓居地法院享有对案子的统辖权。
这两条规则说明晰涉港离婚案子统辖权的确认。
2、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后两边均寓居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挂号成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假如确有困难,咱们仍应当予以处理。故关于夫妻两边均寓居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的,现在发作离婚诉讼,假如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恳求,内地原成婚挂号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能够受理。”以上规则标明,香港居民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内地人民法院能够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子行使统辖权的根据包含:
(1)申述时被告居处地或寓居地在内地;
(2)申述时原告居处地或寓居地在内地;
(3)婚姻订立地在内地。
(二)香港对涉两地离婚案子的统辖权规则
1、被告在香港的呈现(presence of the defendant in HK);
2、协议统辖(submission);假如原告与被告两边协议挑选香港法院统辖,或许虽无明示协议,但被告自愿出庭,且出庭并非只是为了提统辖权贰言,则香港法院有统辖权。但协议统辖仅适用于对人诉讼,在离婚、请求婚姻无效、就外国土地产权有争议等胶葛中不予适用。
3、长臂统辖(extended jurisdiction ),只需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契合《香港高等法院法令》(Ruleof High Court)Order 11规则的条件,香港法院即可对在香港境外被告施行域外统辖。
根据《婚姻诉讼法令》第3条的规则,对离婚请求,在有下列状况之一时,香港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统辖权:
(1)在提出离婚请求之日,婚姻两边均定居在香港;
(2)女方提出离婚的,提出离婚请求之日她须定居在香港,并在此日之前3年内常常寓居在香港;或女方有必要归于被老公遗弃或许老公被依法递解出境,而老公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市定居在香港的;
(3)在提出离婚请求之日,婚姻联络的任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践联络的人。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被告在香港的呈现、离婚时居处或常常居地点香港、婚姻两边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践联络等,均可构成香港法院行使统辖权的根据。一起,在确认触及两地的离婚案子统辖权时,法官具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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