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0:49
(一)因团体洽谈发作争议的处理团体洽谈过程中发作争议,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可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谐处理。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可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劳作争议和谐处理安排提出和谐处理的书面请求;未提出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以为必要时可视状况和谐处理。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同级工会和企业安排等三方面的人员,一起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处理因团体洽谈发作的争议,应自决议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毕。期满未完毕的,可适当延伸和谐期限,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15日。(二)因实行团体合同而发作的争议的处理因实行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能够经过洽谈、裁定和诉讼处理。劳作法第84条第2款规则:“因实行团体合同发作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