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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1:32
跟着信息年代的降临,信息产品致害的案子许多呈现。虽然在我国信息产品职责的立法尚付之阙如,但“春江水暖鸭先知”,由司法实践首要作出反应已无法逃避。许多法院都现已开端面临这样的事例。下面听讼小编仅对信息产品职责领域内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些学理讨论。
一、何谓信息产品?
据经济学学者以为,任何能够被数字化,即能够被编码成一串数字的事物都是信息。包含足球比赛的比分、书本、电影、股票指数、网页以及电子邮件等都是信息。经过劳作加工的信息是信息产品。信息产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供给给群众顾客的信息产品,如电影、杂志;另一种是供给给特别顾客的信息产品,如粮油供应价格和供应量。信息产品是一种特别的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物质性。信息产品是一种精力产品,是以必定的符号体系固定在必定的物质形状上的特别产品,具有无形性。但信息在必定程度上又是脱离于载体的独立存在,载体的瑕疵与信息的瑕疵毫不相干。载体的毁损、灭失一般并不会连累信息自身。因而信息产品在消费上具有无损耗性以及共享性。
2、信息产品归于经历产品。所谓经历产品,即顾客有必要在测验今后才干对之作出点评。一般的,新产品都是经历产品。信息产品每次被消费时都是经历产品。信息是不能被回绝的。信息一旦被运用就很难回复原状。因而信息产品致害的民事职责不或许采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办法,而只能是中止危害、补偿丢失等。
3、信息产品对不同的顾客意味着不同的价值。各个运用主体的吸收、消化才干、常识水相等都不相同,对信息产品的运用程度、运用办法都会有所不同。同一信息产品,有的顾客获益,有的顾客受害。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而关于信息产品瑕疵的确认不能以社会中一般人的留意水平为规范,而应该是专业规范、职业规范。
二、信息产品职责的性质
信息产品职责是合同职责仍是侵权职责?有学者以为,信息产品职责分为两种状况,在信息产品运用者同出产者之间存在合同的状况下,假如信息产品有缺点而致人危害,则发作违约职责同侵权职责的竞合问题。没有合一同,则只或许发作侵权职责。 [2]笔者以为,从实质上说,信息产品职责既非违约职责亦非侵权职责。由于:
1、信息职责常常发作在无合同存在的场合。首要应该清晰的是,在信息产品职责中,职责的承当者为信息的出产者和传达者,与信息载体的销售者或许偶尔重合,但并不必定重合。以一同实践中的案子为例。一考生以为其购买的考研复习资料中违反纲要要求,差错颇多。导致其考研失利,因而状告出版社。在该案中,应该承当信息产品职责的是该书的编写者和出版社,他们对信息具有制作和辨认才干,对信息的瑕疵应承当担保职责;而该书的出卖者对该信息并没有,精确的说,是没有必要有辨认和加工才干,其运营的目标仅仅信息的载体——册页,因而只对册页的质量承当担保职责。该案是存在合同,不过是存在于售书者和买书者之间的以书本这一物质载体为标的物的合同,明显不能成为追查信息产品职责的根据。而假如建议权力的并非该书的买受人,仅仅借用者,则更谈不上什么合同职责了。虽然不扫除在补偿权力人和职责人之间存在以信息产品为标的的合同的景象,但无合同或许更是常态,无合同不是追查信息产品职责的妨碍。
2、假如适用侵权职责,则终究危害了顾客什么权力呢?如前述案子中,直接遭到危害的并不是什么权力,好像仅仅原告的常识体系,使他的常识结构发作紊乱,但这无法取得法令救助;直接导致了原告考研失利,丢失了持续升学的时机。可视为一种等待利益的丢失。即使这种时机丢失为法令所供认,它与产品缺点之间也只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许按台湾学者的观念,仅仅职责规模上的因果联系,而不是职责建立上的因果联系。信息瑕疵究竟危害了什么权力,难以答复。
3、从实质上说,信息产品职责是一种信任职责。职责人承当职责不是由于违反了合同的许诺,而是由于孤负了顾客的信任。这样才干解说在没有合同的场合,信息产品职责照样建立;在有合同的时分,职责的承当也不完全根据合同。比如差错在所难免、恳请纠正等免责声明是不能发作法令效力的(但不扫除当事人能够就法令职责问题达成协议,自己作出组织。这种争议处理条款具有独立性,与信息产品合同并无牵连)。合同中也有信任,根据与自己有特别的利益买卖联系而发作,只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彼此的、双向的。信息产品职责中的信任,是对威望、专家的信任,是单向的,不对称的,信任者也是不特定的。因而信息产品职责不是合同职责。相应的,在信息致害中,直接遭到危害的并非人身权、产业权等侵权法维护的目标,而是顾客的合理信任。由于信任受损,进一步导致人身利益、产业利益的丢失。这样才干了解出产、传达信息的行为与丢失之间的因果联系问题。乃至能够说,是出产、传达差错信息的行为与顾客的误信行为一起形成了终究的危害。可是顾客的误信是没有差错的,而出产者、传达者是有差错的,由于他们是专家、是威望,负有更高的留意职责。
总归,信息产品职责是独立于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之外的第三种民事职责——信任职责。职责人之所以负有被信任的职责,并非根据他的类似于所有者或用益权人的位置,根据利益与职责相一致的传统理念(咱们知道,著作权维护的是著作的表达办法,而不是著作的思想内容,作者就著作的内容并不享有法令上的利益。一部低劣的著作的作者,哪怕一无所得,仍应承当信任职责),首要是由于常识的分类造就了专家,发作了威望,诚如谢鸿飞博士所言,“在威望、偶像被不断推翻的今日(想想“没有父亲的年代”这句话吧),新的威望却又不断被出产和制作出来。这种威望是笼统的常识体系和专业技术,而不是详细的人。这是由于跟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密化、精美化,人们现已日子在“常识的集中营”里,正如吉登斯所说,现代人日子在专家常识和笼统体系中。个人的日子国际呈现了很大的差异,他日子国际以外的信息和常识日益变得生疏和新鲜。” [3]威望不仅是用来崇拜的,更是能够高度信任的。他们有必要对自己出产的常识负有较高的留意职责,不然偷工减料、胡言乱语,其结果难以想象。信息应当被信任还由于信息产品是经历产品,又称信用品,与查验品相对。望文生义,查验品能够经过顾客的查验取得关于该产品质量的点评,然后决议运用或不运用;信用品是不能被查验的,只能是被信任的。假如没有这种信任,人人都对信息产品的质量充溢担忧和不信任,则信息产品将毫无商场。
三、信息产品职责的构成
民事职责的构成,不论是合同职责仍是侵权职责,都遵从着危害、行为、因果联系和差错的结构。信息产品职责也不破例。
1、危害。危害是信息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所谓危害是指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或产业或精力上的不利益。假如仅仅单纯的信任受损,没有其他的人身或产业丢失,不构成危害现实。在前述案子中,假如另一读者也以此书作为复习资料,但由于其他部分答的很好,并未导致考研失利,则应以为没有危害现实。信息产品或许导致人身危害。如某中学化学教材的试验辅导犯错,致使发作爆炸,形成人身伤亡。精力危害,则是指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给受害人所形成的精力痛苦和爱情伤口。精力危害在信息产品职责中是许多见的。如本案原告丢失了一次升学的时机,由此发作精力痛苦,实属正常,理应补偿。至于产业丢失,多为朴实经济上丢失,如因信任判定师作出的差错判定而购入假画。或许是时机丢失。如考试失利,丢失升学时机。其补偿问题,容后述。
2、行为。指出产、传达缺点信息产品的行为。固然,真理都是相对的,完美的常识产品是不存在的。法令要求不存在缺点供认人的知道才干的局限性,并不吹毛求疵,只要求到达特定的年代该职业所或许到达的一般规范。职业规范是专业规范,当然高于常人,但并不要求一流,只需尽该职业界的一般人能尽到的职责即可。确认信息产品缺点的职业规范,大致能够调查三个方面:适用性缺点、精确性缺点和时效性缺点。信息产品的适用性是指信息产品满意用户需求的功能和用处。由于信息产品的适用有其特定的环境要求,信息产品出产者或传达者未对环境要求作出阐明或阐明差错而导致信息产品职责的发作。精确性缺点首要是指信息产品的内容上存在问题,首要表现在叙说信息内容时选用无限夸大、面目一新、名不虚传、无中生有等作伪的办法。人们取得信息的意图在于运用,信息的功效与运用的时刻有密切联系。假如运用者运用了信息出产者或传达者供给的过期、失效的带有时效性信息缺点的信息产品,也会给运用者的利益带来丢失。 
3、因果联系。即信息产品的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之外的现实对危害的原因力不予考虑。因而,虽然运用者的误信对危害的发作或许也具有必定影响,但不是法令上的因果联系调查的规模。受害人只需证明有缺点的信息产品从前被运用,并且这种信息产品的运用是发作危害现实的原因,即能够确认信息产品缺点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4、差错。关于差错,首要要处理的问题是信息产品职责应否实施差错职责准则。差错职责建议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担任,与意思自治的理念一脉相承,较好的平衡了受害人的利益和行为人的举动自在。无差错(严厉)职责是工业化年代的产品,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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