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所和售楼处成本可不可以分摊到可售面积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7:28【问题】
我公司运用地下根底建的地下车库,出售许可证上为不行售面积,无产权本钱。是否能够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售楼处归于暂时修建今后要撤除,此处的售楼处本钱是否也能够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怎么处理的?
【回答】
产业与行为税:根据有关文件规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备,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分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必要缔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运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备。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备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备、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校园、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整体业主运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分运用的运营用房产、设备,如整体业主实践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或处置该房产、设备权力的,答应计入公共配套设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分实践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或处置该房产、设备权力的,不答应计入公共配套设备,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规模,其分摊的土地本钱、各项开发本钱、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你公司车库部分本钱应当根据上述规则处理。
暂时修建售楼处的本钱应列入开发费用中的出售费用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规则,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的企业运用地下根底设备构成的泊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备进行处理,项目营销设备缔造费归于开发直接费。你公司应按本钱目标,区别开发产品是否已竣工,对上述所发作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按可售面积核算单位工程本钱并据此结转扣除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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