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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8:35
(一)征收土地补偿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等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征地补偿规范。
1、征收犁地补偿规范
旱田均匀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均匀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均匀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规范
旱田均匀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均匀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均匀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均匀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造用地、乡民住所、路途等团体建造用地均匀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运用地均匀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犁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核算。
2、产品菜地开发建造基金,按每亩1万元核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核算。由国土资源部分严厉按有关规则运用。
4、犁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均匀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业务服务处详细安排施行,统筹调剂运用,省国土资源厅担任监督检验。
(三)征地作业程序
1、奉告征地状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处、方位、补偿规范、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在奉告后,凡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概不予补偿。
2、承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分会同交通、林业部分,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品种、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一起承认。
3、安排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分应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规范、安顿途径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则》规则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安排听证。
4、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分要依照本计划拟定的补偿规范,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个人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起上报。
5、揭露征地同意事项。经依法同意征收的土地,除触及国家保密规则等特殊状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同意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分应依照《征用土地布告方法》规则,在被征地地点村、组布告征地同意事项。
6、付出征地补偿安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应按法令规则的时限向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准时付出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分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分对被征地团体安排内部征地补偿安顿费用的分配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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