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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2:30
 1.监视居住的决议与交给履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监视居住办法。
详细操作程序为:承办案子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定见,报部分负责人审阅,经领导批准后,制造监视居住决议书,监视居住决议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字、住址等身份情况,被监视居住人应恪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则的法令结果,履行机关的称号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告。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议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履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履行与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则,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假如发现有违反响恪守的规则的,应及时陈述监视居住决议机关,以便考虑是否改变强制办法。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规模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峻。虽然监视居住是约束人身自由强制办法中最严峻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许变相拘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则,公检法三机关采纳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施行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留意恪守有关规则。
监视居住也有其免除、吊销和改变景象,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一般改变为拘捕。对监视居住免除、吊销和改变时,也要制造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告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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