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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0:33

[名词解释]
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商场经济的开展而导致的剧烈竞赛,必定使各类商场主体为长时间获得竞赛优势而对自己把握的某种特定的技能及运营信息采纳相应的保密办法。因而,对商业隐秘的维护,是商场经济条件下商场主体为生存竞赛的必定成果,维护商业隐秘不受侵略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的重要法令责任。
[案子回放]
赵强是锦州市一出产轿车设备公司的车间主任,把握该公司的技能信息。
2003年5月,赵强与这家公司签定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存企业隐秘的责任。后因对该公司为其作业组织、福利待遇不满,发作“换岗”之念,屡次与该公司的客户上海某公司联络,两边商定运用锦州公司的技能为上海公司出产器件,并由上海公司为其供给酬劳。2004年三四月间,赵强组织他人为上海公司装置有关出产设备,还亲身到上海公司进行现场辅导。
2005年7月,锦州某公司对赵强提起触及商业隐秘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侵略商业隐秘罪,赵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在,一审判决已发作法令效力。
[律师说法]
作为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邢律师承受采访时说:1997年刑法典专门设立了侵略商业隐秘违法,为保证商业隐秘的有偿转让和合理竞赛,维护正常的商场经济次序,供给了清晰的法令根据。
本案被告人赵强为锦州某公司员工,明知公司的出产技能不为大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应采纳保密办法,却成心违背权利人有关维护商业隐秘的要求,向其他公司发表、运用其所把握的出产技能,给该公司形成的事务影响是长时间的,丢失数额无法估量;一起,因为赵强的行为,公司为避免损害成果的发作而支出了很多保密费及技能鉴定费、审计咨询费等,高达19万余元。尤其是赵强在与单位签定保密合同后,依然成心侵略单位商业隐秘,片面恶性较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略商业隐秘罪。
所以,邢律师提示广阔企业,必定要注意运营和技能方面的自我维护,与员工签定保密合同,用法令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令解读]
现在我国对商业隐秘的法令维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隐秘的维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隐秘的维护,主要是《技能合同法》和《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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