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迫离岗 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9:45

[受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刻]:
[裁判字号]:
[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因为公司其他股东不合作进行清算,公司一股东向法院恳求,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近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北京市首例股东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案。
[事例正文]:
因为公司其他股东不合作进行清算,公司一股东向法院恳求,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近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北京市首例股东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案。
本年年初,王先生与别人参股建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两百万人民币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时的股东为三人,王先生占20%的股份,其他两人别离占40%的股份。在公司建立后王先生担任总经理,其他两人别离担任董事长和财政监管。
2008年4月中旬,因为公司运营欠安,三股东签订了《协议书》,约好三个股东决议结算,由财政总监接手悉数的运营,待公司货款回来70%后,再交还其他两名股东。后其他两名股东彻底操控了公司,王先生被逼脱离总经理岗位且无法进入公司工作场所,而《协议书》在其工作室柜子中丢掉,现只要草稿。
王先生表明自己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或交还出资款,但均遭回绝。后王先生与其他两名股东约好,三股东按份额分管亏本和分配剩下产业,由公司延聘管帐事务所清算账目。本年8月,公司与北京一管帐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审计事务约好书》。管帐事务所审计工作以进行了八成,但是其他两名一起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以及他们指使和操控的财政人员却不合作管帐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公司至今未建立清算组,导致无法进行公司清算。
据此,王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分配公司剩下财物,维护恳求人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