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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东有权要求退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4:17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在招股阐明书中许诺自2002年3月1日至5月1日止,三个月内第一批向社会揭露征集资金5000万元后,举行公司创建大会。可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在如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宣布举行公司创建大会告诉,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以为公司如期募足了股份,现在正在活跃准备举行公司创建大会,股东的要求不只有违股金不行抽回的法律规则,并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如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建议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股东的要求。两边经洽谈未能达成协议,煽动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按煽动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交还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律师评述:
本案是建议人违背以征集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建立的典型事例。本案中,建议人违背《公司法》的规则,不举行或许超越规则的时刻没有举行创建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结果,应当由建议人承当;煽动因建议人未如期举行创建大会请求公司建立登记有权要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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