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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责任人包括哪些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3:01
单位违法也是归于违法的一种,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违法大多规则了两罚制,当然也有单罚的。关于单位违法怎样处分?单位违法责任人包含哪些人?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人包含哪些,让我们经过一则事例剖析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某药品公司系1998年建立的有限公司,出产的首要产品是保健类药品。自1998年4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指令保管员李某,将公司出产的部分产品挂号在正式帐上,其他产品则采纳不挂号入库的办法,由公司的出售人员“打白条”将药品领走出售。期间,该公司出售的部分药品,既没有挂号入帐,也未向国税局申报交税,致该公司偷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0余万元,占同期应交税款额的51%。检察院以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犯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被告单位某药品公司犯偷税罪,判处分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万元。
【事例分析】
一、什么是单位违法?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以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归单位一切的,是单位违法。我国《刑法》有关单位违法及刑事责任的承当,首要有两条:一是《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法令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2条:“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是指:分则规则只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分金,即不处分单位只处分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条规则的供给虚伪财会报告罪和第396条规则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施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分准则。
二、单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当。
因为单位非自然人,没有独立的品格,不适用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对自然人刑法处分,因而,对单位只适用罚金。
因为单位违法所触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一切的人都要承当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这就将单位违法中需承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规模有了清晰的界定。
因为我国刑法中对何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清晰的规则和解说,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知道纷歧,因而,正确界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模,对执行单位违法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
(1)、关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把握实践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违法中起着安排、指挥、决议计划效果;其次,有必要是和单位违法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假如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假如和单位违法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违法负有直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首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首要担任人;三是单位的一般担任人;四是单位的部分担任人。需求留意的是:以上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法承当刑事责任,只要当上述人员在单位违法中起者安排、指挥、决议计划效果,且所施行的行为与单位违法的损害成果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干成为单位违法中自然人主体,对单位违法的损害成果承当刑事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首要是指为了完结单位的违法意图积极参与施行单位违法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构成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应契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有必要是单位内部人员。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单位内部某些职能部分的详细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供销人员等;
二是有必要亲身施行了详细的单位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依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和意图,以完结本职工作的方式详细施行了违法行为;
三是对自己所施行的单位违法行为在片面上是明知。假如对自己的行为不知是违法,因为缺少片面罪行,则不该追查刑事责任;
四是在单位违法中起着重要效果的人员。假如仅仅依其责任消极地执行了本单位领导的决议计划,或许底子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则不该以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不然,都不该以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
三、单位违法和以单位名义违法。
我国《刑法》第30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集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本案中,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指令保管员李某选用“打白条”的方式将单位的部分药品外销,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然后到达偷逃国家税款的意图。王某在整个单位违法过程中,起者安排、指挥、决议计划的效果,应认定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应以偷税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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