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酒厂基本业务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2:18【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09年5月发作以下事务:
(1)出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出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出产线一套,获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付出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付出运费6000元,获得运送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出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出售额30000元。因为5天内将悉数货款回收,依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出售扣头,实践收取28500元。
(4)出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出售额12500元。酒厂担任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5)向农业出产者收买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买凭据上注明的收买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出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交税人购买大豆一批,获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付出买价7200元。付出运送费用10000元,其间包括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获得运送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践出产本钱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获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付出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质料出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出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出售额200000元。
(9)宣布原资料一批,托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资料本钱12000元,付出加工费2000元,本月没有获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回收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出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出售额1800元。
(10)出售厂房获得出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获得出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份额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份额税率10%,本钱赢利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交税规模注释》中所列货品,获得的合法凭据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依据上述资料答复下列问题:
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3.托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5.该酒厂出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6.该酒厂出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回答】
(1)核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应交税额=[6600×(1 10%) 50×0.5]÷(1-20%)×20%=1821.25(元)
(2)核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应交税额=1000×20% 200×2×0.5 30000×20% 20×2×1000×0.5 (12500 5000)÷(1 17%)×10% [6600×(1 10%) 50×0.5]÷(1-20%)×20% 50×0.5 200000×20% 5×2×1000×0.5=74741.98(元)
(3)核算托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 2000 100×2×0.5)÷(1-20%)×20% 100×2×0.5=3625(元)
(4)核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7% 30000×17% [(12500 5000)÷(1 17%)×17%] [6600×(1 10%) 1821.25]×17% 200000×17% 1800×17%=43662.55(元)
进项税额=17000 6000×7% 30000×13% 7200×13% (10000-2000)×7% 17000=39816(元)
应交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核算出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应交税额=(1400-1000)×5%=20(万元)
(6)核算出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应交税额=1.04÷(1 4%)×4%×50%=0.02(万元)
【解析】
①酒厂购入的机械化出产线虽归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运送费用,也准予核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扣头,是因为对及早归还货款而给予的扣头优待,发作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扣头额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
③酒厂向农业出产者收买两批粮食,第一批能够依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酒厂向小规模交税人购买大豆准予依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所付出的运费能够依7%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扣除,但伴随运费付出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核算扣除。
⑤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出售,应确认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复合计税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 赢利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
⑥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质料出产出售白酒,应依照酒精所用质料确认白酒的适用税率,依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⑦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复合计税方法核算交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本钱 加工费 托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回收今后直接出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⑧交税人将置办或抵债获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悉数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