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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1:43

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只需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才干构成。
1、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能否独自构本钱罪。依据所有制方法的不同,公司、企业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私有公司、企业;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是指财物悉数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包含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出资主体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建议方法建立的悉数财物为国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私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是非常清楚的。虽然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以及私有公司、企业的司理运营与任职企业的同类运营,对企业相同具有利益相争的危害性,但97刑法建立本罪是鉴于国有公司、企业监督机制的特别性而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特有维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不能独自构本钱罪。
2、有国有财物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能否独自构本钱罪。或许有人建议只需公司、企业有国有财物 成分,不管份额多少,其董事、司理均可构成;或许也有人建议国有财物份额占到51%以上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能够独自构本钱罪;笔者建议有国有财物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不能视为国有公司、企业,其董事、司理不能独自构本钱罪。
3、国有公司、企业的副司理能否独自构本钱罪。笔者以为不能。理由如下:(1)司理、副司理系法令条文中的概念,自有其不同的内在和外延,不能混淆。97刑法对本罪的建立系来源于《公司法》第61条对董事、司理竞业禁止责任的规矩。《公司法》中司理、副司理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发生程序、不同的职权,如第5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矩司理提请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副司理。(2)司理具有《公司法》规矩的法定职权,而副司理则没有。司理担任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活动,副司理仅仅帮忙司理作业。(3)《公司法》对司理设定了竞业禁止责任,而没有对副司理设定该项责任。(4)司理与副司理在公司内部职权的强度、独立度均不同,虽然副司理也或许从事运营同类运营行为,也相同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立法机关以为不需要用刑法来调整,未将其作为本罪的违法主体。(5)依据法令的体系解说规矩,对同一个法令概念,在不同的部分法令之间,应做同一的解说,而不是相反,《公司法》中的“司理”与刑法中的“司理”寓意应是同一的。
4、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司理如分公司司理、部分司理能否独自构本钱罪。笔者以为不能,其理由如下:(1)《公司法》中的司理不包含分公司司理和部分司理,《公司法》第50条、第119条规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司理,司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公司法》中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法令概念,分公司不等于公司,第二条规矩:本法所称公司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3条规矩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3)《公司法》没有对分公司司理、部分司理设定竞业禁止责任,他们不管在职权强度、独立度方面与司理都不行相齐并论,所以刑法未将其作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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