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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2:37
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2015年1月,孔某某在与一家公司签定的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中约好,她在合同期内不得辞去职务,不然有必要向公司付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她三个月的薪酬。孔某某其时虽觉得这份合同等同于“卖身契”,对自己日后的开展晦气,但考虑自己既无学历,也无技能,一时难于找到适宜的作业,只好违心肠容许了下来。一年过去了,鉴于在公司作业期间不太顺心,且自己已在老家找到一份不错的作业,1月底,孔某某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但公司却以劳作合同为凭,坚持要么留任,要么付出违约金。
【专家分析】
孔某某不光有权辞去职务,并且公司无权让她付出违约金。
一方面,本案不在有必要承当违约职责的劳作合同之列。《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有必要以“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训练”为条件,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劳作者应当承当的违约金,也有必要以训练费用作为参阅根据。鉴于孔某某从事的仅仅一般出产作业,公司既未对她进行过专项训练,也未供给专项训练费用,标明公司不该与她约好服务期,由此意味着即便孔某某提早离任,也不存在违约,更无需承当违约金。另一方面,本案劳作合同掠夺了孔某某的自主工作权。《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革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告诉用人单位,能够革除劳作合同。”革除劳作合同既是劳作者的权力,也是劳作者行使劳作自由权的表现,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法加以掠夺。故只需孔某某依照规则的时刻、规则的方式,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便无权回绝她的辞去职务。不然,就是对孔某某劳作自由权的约束或掠夺。再一方面,本案约束辞去职务的约好无效。《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正因为孔某某与公司“卖身契”性质约好,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决议了该条款自开始时起便对她没有约束力,公司也不能以此作为阻止孔某某辞去职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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