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擅自处分后隐藏共同财产可少分或不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6:26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强原系夫妻,原告申述要求离婚后,被告私行将房子和车辆转让别人。日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通过审理以为,被告在离婚时私行处置或躲藏了夫妻一起产业,因而依法能够少分或不分,故依法裁夺被告将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价款的70%给付原告。
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强于2007年1月11日挂号成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边一起产业:鲁K6V037轿车一辆及坐落威海市刘家台村 21号301室房子。坐落威海市刘家台村21号301室房子实践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购买的,该房子价款384420元,在签定合同时付出164420元作为定金,余款于2011年9月15日前按揭告贷付清,没有处理产权挂号手续,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将该房子转让,因而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同,自认转让价款为18万元,剩下告贷由买受人代为清偿;鲁K6V037轿车挂号在原告名下,2014年1月份由被告转让与别人,自认转让价款为4.5万元。原告以两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环翠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申述要求离婚,被告亦赞同离婚,故对此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焦点首要在于两边是否存在夫妻一起产业及债款应予切割及应怎么切割,从原告所供给依据及被告自认的现实看,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并无依据证明经与原告洽谈行将两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子及车辆对外转让,尽管被告称上述转让所得金钱用于向案外人清偿,但并无依据证明,上述金钱亦未用于原、被告夫妻一起生活,因而确定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金钱仍存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应当予以切割,且因被告在离婚时私行处置或躲藏了夫妻一起产业,因而依法能够少分或不分,故依法裁夺被告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价款归被告一切,被告给付原告70%的产业差价款。
关于原、被告所建议的夫妻一起债款,其间原告所建议的向其兄王青告贷16万元,虽系原告单独出具的借单,但存在银行来往凭据予以佐证,能够确定两边确存在上述金钱的来往,被告虽建议上述金钱系王青用于清偿此前对其所负债款及许诺的好处费,但并未供给反证,且不合常理,因而对被告上述抗辩不予采信,从金钱转入后的开销状况及原、被告庭审陈说看,上述金钱首要用于原、被告购买房子,因而归于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故原告建议该笔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理由合理,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建议的对其兄王洪所负债款及被告建议对其子朱长鸣所负债款,原告仅供给借单及王洪出具的状况阐明,被告则仅供给银行买卖明细清单等书证,债权人均未出庭,且并无其他依据证明上述告贷详细用处,亦无法确定两边存在举债的合意,故关于上述债款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建议。遂判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价款22.5万元归被告一切,被告给付原告产业差价款157500元。另,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向王青告贷 16万元,由原告担任归还,被告给付原告差价款8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含义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于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份,能够少分或不分。
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强于2007年1月11日挂号成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边一起产业:鲁K6V037轿车一辆及坐落威海市刘家台村 21号301室房子。坐落威海市刘家台村21号301室房子实践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购买的,该房子价款384420元,在签定合同时付出164420元作为定金,余款于2011年9月15日前按揭告贷付清,没有处理产权挂号手续,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将该房子转让,因而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同,自认转让价款为18万元,剩下告贷由买受人代为清偿;鲁K6V037轿车挂号在原告名下,2014年1月份由被告转让与别人,自认转让价款为4.5万元。原告以两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环翠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申述要求离婚,被告亦赞同离婚,故对此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焦点首要在于两边是否存在夫妻一起产业及债款应予切割及应怎么切割,从原告所供给依据及被告自认的现实看,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并无依据证明经与原告洽谈行将两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子及车辆对外转让,尽管被告称上述转让所得金钱用于向案外人清偿,但并无依据证明,上述金钱亦未用于原、被告夫妻一起生活,因而确定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金钱仍存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应当予以切割,且因被告在离婚时私行处置或躲藏了夫妻一起产业,因而依法能够少分或不分,故依法裁夺被告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价款归被告一切,被告给付原告70%的产业差价款。
关于原、被告所建议的夫妻一起债款,其间原告所建议的向其兄王青告贷16万元,虽系原告单独出具的借单,但存在银行来往凭据予以佐证,能够确定两边确存在上述金钱的来往,被告虽建议上述金钱系王青用于清偿此前对其所负债款及许诺的好处费,但并未供给反证,且不合常理,因而对被告上述抗辩不予采信,从金钱转入后的开销状况及原、被告庭审陈说看,上述金钱首要用于原、被告购买房子,因而归于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故原告建议该笔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理由合理,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建议的对其兄王洪所负债款及被告建议对其子朱长鸣所负债款,原告仅供给借单及王洪出具的状况阐明,被告则仅供给银行买卖明细清单等书证,债权人均未出庭,且并无其他依据证明上述告贷详细用处,亦无法确定两边存在举债的合意,故关于上述债款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建议。遂判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让夫妻一起产业所得价款22.5万元归被告一切,被告给付原告产业差价款157500元。另,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向王青告贷 16万元,由原告担任归还,被告给付原告差价款8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含义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于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份,能够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