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与冯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0:13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与冯敏加工承包合同纠纷案
乌 鲁 木 齐 市 水 磨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水经初字第184号
原告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普拉纳公司),居处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39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谷文通,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张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敏,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出世,汉族,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中艺金属制品厂业主,住本市青年路26号。
托付代理人冯喜余,男,一九三七年二月出世,汉族,系新疆专用汽车厂退休工人,住新疆专用汽车厂家属院25号3—4号。
原告普拉纳公司与被告冯敏加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四月十八日检查受理,冯敏于二○○○年七月三十日提起反诉,本院检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年八月十七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张贺,被告冯敏,被告委任代理人冯喜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公司与被告签定加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被告为我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小商品批发商场楼顶制造装置野外广告牌一块,由我公司向被告付出酬金75000元。一起两边约好,制造完结后,如广告牌呈现坍毁、脱焊等状况,由乙方担任并承当悉数丢失。广告牌制造完结后,我公司践约付出了酬金。二○○○年四月十三日晚间,本市遇到了常见的春季劲风气候,广告牌从楼顶坍毁下来,广告牌悉数遭到毁损,投光灯也遭到损坏,一起形成了楼体、窗户、玻璃、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及相邻广告牌的损坏,因广告牌坍毁,阻塞了通往批发商场的通道,使该商场歇业两天,然后给原告形成了重大丢失。要求被告返还制造费60000元、补偿经济丢失52800、付出公证费8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论并反诉称,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普拉纳公司与我方签定加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我方为其在本市南门烟草局楼顶制造、装置野外广告牌一块,由普拉纳公司向我方付出加工制造费65000元。合同签定后,我方依约完结广告牌制造、装置工程。而普拉纳公司只付出加工制造费39000元,尚欠26000元至今不付。工程完工后,普拉纳公司又决议并告诉我方将制造、装置好的广告牌撤除,并许诺撤除广告牌的费由普拉纳公司承当。我方按其要求对广告牌进行了撤除,并将撤除广告牌的费用9576元列出清单,提交给普拉纳公司,但该款拖欠至今未付。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普拉纳公司又与我方签定加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我方为其在乌鲁木齐市小商品批发商场楼顶制造、装置野外广告牌一块,由普拉纳公司向我方付出加工制造费75000元。合同签定后,我方严厉按普拉纳公司审阅的规划图纸进行了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经普拉纳公司检验后,才进行了广告牌喷塑面料、投光灯等隶属设备的装置工程施工。广告牌制造、装置完工后,经普拉纳公司检验,交付使用。二○○○年四月十四日清晨,因为本市遭受一场十级飓风,致使广告牌被飓风刮倒,因而,广告牌被飓风刮倒属不可抗力,故我方不该承当由此所形成丢失的民事责任。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普拉纳公司只付出第二个广告牌加工制造费60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要求反诉被告普拉纳公司付出加工制造费50576元,并承当悉数反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