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欺诈刑法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3:56
医疗职业是一个技能性职业,许多患者对医疗技能不是很清楚,有些黑心医疗机构就会趁机欺诈。那么,医疗欺诈行为怎么确定,医疗机构欺诈刑法的确定规范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现在学界对医疗欺诈没有达到一致概念,从语义视点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进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略。医疗行为依据其主体的规模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发明的各种行为,其施行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作业,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含医疗机构的其他作业人员施行的与前者有关的办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阐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8条规则:“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说,医疗欺诈能够界说为:医疗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在供给医疗服务行为的进程中,成心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方法,使患者发生过错的知道而承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定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损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定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
现在学界对医疗欺诈没有达到一致概念,从语义视点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进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略。医疗行为依据其主体的规模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发明的各种行为,其施行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作业,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含医疗机构的其他作业人员施行的与前者有关的办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阐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8条规则:“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说,医疗欺诈能够界说为:医疗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在供给医疗服务行为的进程中,成心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方法,使患者发生过错的知道而承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定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损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定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