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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会不会构成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4:41
托付人躲避居间人暗里签定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事例]原告(居间人)与出售方及被告(托付人)别离签有《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好被告托付原告以140万元购买出售方房子,在合同有用期内,依原告之组织,买卖两边至原告处,由原告代书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完结托付事项,被告付出原告服务酬劳140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两次组织两边签定买卖合同,因被告第一次未备齐首付款、第2次无故不参与而未成。第2次组织的次日,被告暗里与出售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合同价为160万元,并取得了所购房子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遂诉请被告补偿违约丢失14000元。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但该行为是否归于违约,两边并无约好,原告诉请违约补偿,缺少根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的行为不只有违诚信,一起也违反了两边在居间合同中的约好,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两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好,原告建议依照合同实行后其能够获得的利益进行补偿,契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故应支撑原告的诉请。
博主以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时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从这一界说中咱们能够看出,即便合同没有清晰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归于违约,只需当事人没有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就构成违约。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其责任是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在约好的期限内组织两边签定买卖合同。而作为托付人的被告,其责任是在居间人的组织下前去签定买卖合同。但因为被告无故不参与,致使原告无法完结托付事项,获取居间酬劳,后被告又暗里与居间人介绍的对方签定合同。尽管两边在合同中没有清晰被告不服从居间人组织前去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约好的责任,构成违约。两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好,应适用法定方式。那么,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丢失?客观上,被告躲避原告自行与原告介绍的另一方签定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促进合同建立后可得酬劳的丢失,尽管其合同价高于托付价,但这并不能改动被告使用原告的前言签定买卖合同,逃避向原告付出酬劳之现实。故原告建议被告补偿可得酬劳丢失有合同根据及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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