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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3:15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实行供给依据职责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依据资料,人民法院责令其阐明理由,拒不阐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或许虽采用依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则举证期限是为了到达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则依据的意图,以战胜“依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坏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中,第三条规则:当事人在一审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贰言的裁决收效后,按照《依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从头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赞同后,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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