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7:21土地承揽合同纠纷
1994年,有一亲属同村一户人迁出户口搬迁到同县的另一个乡村生活,其时还每年上交公粮,原承揽人搬走后其承揽土地无人上粮上税,由于亲威所在地为西北干旱山区,搁置土地根本无人承揽。后亲属由于考虑到弟兄多,就从村里承揽了该户的土地。再后来实行了退耕还林,该部分承揽地就退耕种了非粮作物,每年国家补助粮食和经费,收入倒比种庄稼时多了不少,这期间原承揽人从未找乡、村或亲威进行过任何交涉。2009年,原住户向法院状告村委会及亲威,要求返还土地,并补偿偿失。请律师协助回答亲威承揽行为是否合法,新、旧土地承揽法律规定对该承揽行为怎么解说?
律师回答:
你好,首要应当确认承揽合同的有用性问题,请持土地承揽合同面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办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责任。
第十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运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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