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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7:52
一、关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和承认书的差异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则,路途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并依据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车辆、物品、路途及环境状况、当事人的根本状况和生理精力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详细差错等根本现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端职责的专业性定论。  
交通事端职责的本质便是交通事端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端发作之间是否存在现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巨细的一种表达形式,其自身并不是法令职责,而是追查法令职责的现实依据之一,仅仅侵权行为建立的一个条件。因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端承认书仅仅对交通事端根本现实、成因以及事端职责的一个陈说,而不是对当事人两边补偿职责的终究断定。
笔者以为,尽管承认书仅仅证明当事人发作交通事端的现实自身,不是对交通事端案子的处理决议,但承认书内容中必定包括职责区分的内容,它必然会对交通事端的处理发作直接或直接的严重影响,然后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因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与承认书的本质内在是彻底一致的。只不过在立法者看来,承认书的提法比职责承认书的提法更标准更科学一些罢了。
二、关于路途交通事端承认书性质的二种首要不同论辩观念概说
一是判定定论说。以为承认书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勘验查看笔录,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进行归纳检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定论。这种定论最接近于依据品种中的判定定论,因而,应把承认书清晰定位为判定定论。 
其直接依据是:
榜首,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法发[1992]39号)第4条的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和伤残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组织可否受理对交通事端职责承认的复议请求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中论述的“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现实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所作的判定定论。”;
第三,“《路途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将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称号变更为路途交通事端承认书,它仅仅用来证明当事人发作交通事端的现实自身。” 
意思是说,尽管本来的职责承认书与现在的承认书性质是相同的,不过现在的提法更科学,不会使人发作行政承认的联想。理况且,〈〈路途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关于对事端职责承认不服能够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请求从头承认(实为请求复议)的规则。
承认书既归于判定定论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是行政承认说。以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凡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令地位、法令关系或有关法令现实进行鉴别,给予承认、承认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都划归行政承认行为。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端法令现实进行鉴别并予以承认、宣告的进程,在性质上彻底契合行政承认的特色与特征。
所谓行政承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令地位、法令关系和法令现实进行鉴别,给予承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承认书归于行政承认,由于其具有以下首要特征:交通事端承认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仅有有权查询、承认交通事端原因,核定交通事端职责丢失的政府部门。只需有交通事端发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案有必要对交通事端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端进行承认,这是一种活跃的行为。
此外,路途交通事端承认组织还具有严厉的地域性特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承认事端进程中并能够就某个专门性问题托付其他专门技术判定组织进行判定。这些都是契合行政承认而彻底不同于判定定论的特征。判定定论的作出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它单位,并且越来越多的判定组织变成了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
判定组织一般由两边洽谈承认,在洽谈不成的状况下,才由有关部门指定。判定组织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请求、预交费用后才开端判定。判定组织不能再托付其他组织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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