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进行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1:56
乡村团体土地权益受损怎么维权?行政机关作出触及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后,对该行为不服,团体土地一切权人有权提申述讼。但假如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申述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建制吊销的情况下,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由谁申述?
团体土地一切权,是指乡村劳动群众团体经济安排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占用、运用、收益、处置自己一切的土地的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一切权的一种重要方法。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高,触及团体一切土地的行政胶葛日益添加。所以,维护团体土地一切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含义。
那么,在触及乡村团体一切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申述讼呢?
团体土地的一切人具有原状资历
现在,乡村团体土地一切人有三:其一,村农人团体。此为现在我国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其二,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此为现在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其三,乡(镇)农人团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
归纳上述规则,《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则,关于团体一切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则行使一切权: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归于城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城镇团体经济安排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
过对折的乡民可以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
上述三类主体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可是,假如上述主体不申述或许成建制吊销的应由谁申述,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处理的问题。
为处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团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给出规则,其间第三条规则,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申述的,过对折的乡民可以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悉数转为城镇居民后,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可以提申述讼。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悉数转为城镇居民后,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可以提申述讼。这条规则,主要是考虑到许多触及农人团体权益的胶葛,由于少量村干部不肯提申述讼,导致农人权益遭到危害而无法得到救助,乃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把握在乡、镇政府部分,难以村团体的名义提申述讼。由于农人权益得不到保证,又缺少救助途径,导致群体性的上访,因此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人以团体名义提申述讼的权力。
在实践中,要注意3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所谓“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照《民法通则》、《土地办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则,包含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以及城镇团体经济安排。
二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等不申述”。如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等活跃申述,过对折的乡民客观上也没有必要申述。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申述,而过对折的乡民也申述,但诉讼请求不共同时,原则上还是以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主,单个诉讼请求可以经过和谐,使两者到达共同。
三是该怎么确认“过对折的乡民或户”或“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户”呢?一般以为,“过对折的乡民或户”或“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户”,既包含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的“过对折”,也包含合法参与乡民会议乡民的“过对折”。“过对折”的构成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会议表决,又可以暗里联署,乃至可以用其他方法。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特定成员在必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历
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维护力度的视点动身,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述,原告资历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都可以申述。这些好坏关系人一般包含所涉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相关团体经济安排的大都乡民,村委会,以及占有、运用争议土地的团体成员(如土地承揽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等。
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运用相关土地的其他团体成员能否申述。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团体成员资历而取得诉权,由于不合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尽管直接侵害了团体经济安排全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必定直接影响一切团体成员个人的权力义务。假如这类成员可以举证,证明其尽管没有运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现已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法院对其申述也应受理。
团体土地一切权,是指乡村劳动群众团体经济安排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占用、运用、收益、处置自己一切的土地的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一切权的一种重要方法。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高,触及团体一切土地的行政胶葛日益添加。所以,维护团体土地一切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含义。
那么,在触及乡村团体一切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申述讼呢?
团体土地的一切人具有原状资历
现在,乡村团体土地一切人有三:其一,村农人团体。此为现在我国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其二,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此为现在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其三,乡(镇)农人团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
归纳上述规则,《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则,关于团体一切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则行使一切权: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归于城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城镇团体经济安排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
过对折的乡民可以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
上述三类主体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可是,假如上述主体不申述或许成建制吊销的应由谁申述,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处理的问题。
为处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团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给出规则,其间第三条规则,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申述的,过对折的乡民可以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悉数转为城镇居民后,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可以提申述讼。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悉数转为城镇居民后,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可以提申述讼。这条规则,主要是考虑到许多触及农人团体权益的胶葛,由于少量村干部不肯提申述讼,导致农人权益遭到危害而无法得到救助,乃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把握在乡、镇政府部分,难以村团体的名义提申述讼。由于农人权益得不到保证,又缺少救助途径,导致群体性的上访,因此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人以团体名义提申述讼的权力。
在实践中,要注意3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所谓“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照《民法通则》、《土地办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则,包含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以及城镇团体经济安排。
二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等不申述”。如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等活跃申述,过对折的乡民客观上也没有必要申述。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申述,而过对折的乡民也申述,但诉讼请求不共同时,原则上还是以村委会或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主,单个诉讼请求可以经过和谐,使两者到达共同。
三是该怎么确认“过对折的乡民或户”或“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户”呢?一般以为,“过对折的乡民或户”或“过对折的原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户”,既包含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的“过对折”,也包含合法参与乡民会议乡民的“过对折”。“过对折”的构成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会议表决,又可以暗里联署,乃至可以用其他方法。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特定成员在必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历
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维护力度的视点动身,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述,原告资历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都可以申述。这些好坏关系人一般包含所涉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相关团体经济安排的大都乡民,村委会,以及占有、运用争议土地的团体成员(如土地承揽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等。
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运用相关土地的其他团体成员能否申述。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团体成员资历而取得诉权,由于不合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尽管直接侵害了团体经济安排全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必定直接影响一切团体成员个人的权力义务。假如这类成员可以举证,证明其尽管没有运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现已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法院对其申述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