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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3:18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标准税制、公正税负,经国务院同意,决议简并和一致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一致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按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按照4%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标准税制、公正税负,经国务院同意,决议简并和一致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一致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按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按照4%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四、本告诉自2014年7月1日起履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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