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2:02
咱们知道,在一项合同中,假如债款人不实行合同的,除两边还有约好外,债款人能够留置合同标的,催促债款人实行,这便是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建立需求挂号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留置权建立需求挂号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挂号
留置权建立要件:
1.债款人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款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则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送合同/承包合同/行纪合平等债款人;
b.物权法不约束债的发作原因,任何债款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款人的产业:
a.留置的标的物有必要是债款人一切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款一切的动产的,须契合留置权好心获得。
(3)留置产业有必要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能够留置没有明确规则。
(4)债款人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a.占有方法能够是直接/辅佐/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建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产业返还给债款人之后,应视为扔掉留置权,不能再建议留置权。
2.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则采纳“牵连联系”说[被物权法修正]:确定规范是留置物与债款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联系。
(2)担保法解说第109条采纳“牵连联系”说[被物权法修正]:担保法解说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则的留置权牵连联系确定规范/牵连联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款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联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纳“同一法律联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联系/非同一种法律联系;
b.应当是一起实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即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款已届清偿期仅仅留置权建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完成条件[还需通过宽限期];
b.债款人成心延迟不交给留置物,以等候债款的清偿期届满,不能获得留置权。
留置权建立需求挂号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挂号
留置权建立要件:
1.债款人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款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则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送合同/承包合同/行纪合平等债款人;
b.物权法不约束债的发作原因,任何债款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款人的产业:
a.留置的标的物有必要是债款人一切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款一切的动产的,须契合留置权好心获得。
(3)留置产业有必要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能够留置没有明确规则。
(4)债款人现已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a.占有方法能够是直接/辅佐/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建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产业返还给债款人之后,应视为扔掉留置权,不能再建议留置权。
2.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则采纳“牵连联系”说[被物权法修正]:确定规范是留置物与债款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联系。
(2)担保法解说第109条采纳“牵连联系”说[被物权法修正]:担保法解说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则的留置权牵连联系确定规范/牵连联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款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联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纳“同一法律联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联系/非同一种法律联系;
b.应当是一起实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即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款已届清偿期仅仅留置权建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完成条件[还需通过宽限期];
b.债款人成心延迟不交给留置物,以等候债款的清偿期届满,不能获得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