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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特性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7:18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全部人对别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力。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产业的运用价值。听讼网小编以为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益物权具有意图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全部物的运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建立用益物权的意图便是对别人全部的产业进行运用、收益,即为了寻求物的运用价值而对别人的物在必定规模内进行分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运用、收益的权能。
二.用益物权具有位置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全部权的约束。用益物权对错全部人对全部人的物在法律规则的极限内独立分配的排他性权力,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的某种权力的详细分配规模内,能够对立全部人,包含全部权人,然后形成对全部权的约束。例如,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全部的土地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自主运用该土地缔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
三.用益物权具有客体的约束性
1.用益物权的客体有必要具有运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状或运用形状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发生直接影响,乃至损失。例如: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有必要是可播种、栽培、饲养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播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而担保物权则要求担保物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规模一般较为广泛,能够扩及全部法律上的物,法国、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至今依然能够在动产和不动产上建立,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不适用于动产,一些国家法律乃至直接规则,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债务联系,如租借权。我国物权法草案也把用益物权的客体约束在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既能够在动产上建立,也能够在不动产上建立。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有必要以对客体的实践占有为条件,不然运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力人必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用益物的特性,期望对我们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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